杀2猫遭退学 台大侨生打官司翻案败诉

29.03.2018  11:50
2018年03月29日 11:21 中时 王己由 惨遭毒手的「斑斑」。(摘自动物志脸书) 惨遭虐杀的「大橘子」。(摘自lechat路上捡到一只猫粉丝专页)

台大前澳门侨生陈皓扬,3年前就读台大时,因先后虐杀「大橘子」和「斑斑」两只猫,前年依违反《动物保护法》「故意使动物受伤致死罪」判处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60万元,併科罚金35万元确定后,台大校方后将他退学,但陈自认已经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资格,打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大对他的退学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退学没有错,29日判他败诉。本案可上诉。

陈皓扬原为台大化工系5年级学生,他在2015年12月28日在北市温州街巷弄内杀害绰号「大橘子」的流浪猫,经提报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他的行为违反动物保护法第6条,故意使动物受伤致死且恶行欠缺慈悲、恻隐之心,对社会善良风气影响甚鉅,依台大学生个人奖惩办法规定,原应予以勒令退学,但审酌他坦承犯行,并表示悔意,决议记大过2次和小过2次的惩处及到学生心理辅导中心接受专案辅导。

但陈皓扬2016年8月2日再度虐杀文山区某蔬食餐厅的店猫「斑斑」,并将猫的遗体载往新店溪弃尸,后向警局投案。案经台大以他再度违反动保法,径送奖惩会议处,决定予以勒令退学处分。但陈皓扬不服,请求台大撤销退学案,他透过律师主张当时已经修完毕业所需学分,只是还没办理离校手续。

台北高等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前年6月虽然修业期满,但尚未办理离校,台大并未授予学位发给毕业证书,但台大校方为维护校誉,对陈进行惩处,不能认定是以不正当方法阻止陈毕业,也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可言。台大的退学处分并没有错,陈诉请撤销没有理由,应予驳回。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