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峰:废红十字会法 自我贬抑

26.02.2016  09:34
1月时为应付超级寒流,红十字会紧急备妥了棉被及6,000份的围巾和毛帽捐赠弱势。(红十字会脸书)

绿营立法委员段宜康等提案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王清峰会长投书本报表示,废红十字会法,是自我贬抑。提案对于当时立法背景、目的及实际的运作,有相当的误会。红十字的名称及标帜非经立法授权不得使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与一般人民团体不同,此乃本于《日内瓦公约》及国际红十字的规章。

而饱受网友误解的日本311地震捐款,与其他劝募专案一样,专款专用,已执行99.93%,深受日本肯定与感谢。王清峰表示,紧急募款乃为即时因应战时及国内外发生灾变时的需求。与其他劝募专案一样,募款之后,相关执行皆依《公益劝募条例》等规定办理并公告周知,且制作责信报告给捐款人。若有弊端应移送法办,而非以讹传讹,积非成是。「红会法」被喻为帝王条款实在太沈重。

以下为全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的存与废」

立法委员段宜康等提案废止 立法委员段宜康等提案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惟提案文对于该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及实际的运作,有相当的误会。

查自1863年以来各国陆续以专法或特别命令设立红十字会,是为表彰遵守日内瓦公约及执行人道工作,我国,亦然,非因戒严时期,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利被剥夺,为急难救助或灾害防救的需求,而特别颁布「红十字会法」,使红十字会享有独特的社会地位。

至于红十字的名称及标帜非经立法授权不得使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与一般人民团体不同,此乃本于日内瓦公约及国际红十字的规章。紧急募款乃为即时因应战时及国内外发生灾变时的需求。与其他劝募专案一样,募款之后,相关之执行皆依公益劝募条例等之规定办理并公告周知,且制作责信报告给捐款人,不负捐款人及社会大眾所托。若有弊端应移送法办,而非以讹传讹,积非成是。被喻为帝王条款实在太沈重。至于社会大眾所关切的日本311地震的捐款,与其他劝募专案一样,专款专用,已执行99.93%,深受日本肯定与感谢。红十字会法未规定之事项,悉依人民团体法、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等办理,没有破坏法制。

虽然我国红十字会目前非国际联合会的会员,但仍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之人道运作,成果斐然,不宜废除红十字会法,自我贬抑。

综上所陈,以专法设立红十字会乃为展现我国遵守日内瓦公约及依据红十字国际规章,确立红十字会的地位,负责执行国内外人道任务。目前的红十字会法的确不够周延妥适,但可透过修法调整,例如:是否政府维持指派理监事、总分支会合为一体、台湾省分会的存废、发生战乱或重大灾变时可否紧急募款等等。目前废除红十字会法之议,无关转型正义,反而有开倒车而引起国际物议之虞。

红十字会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皆信任支持的国际性人道组织。152年以来,一直是受难者及弱势者的灯塔。红十字会的存在,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国际性、唯一性以及任务。宜考量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谋求社会共识,检讨修法,确认红十字会在国内外执行人道救援工作的地位及价值,彰显台湾在国内外的人道力量。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