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產估价师法三读通过 保障精障者工作权

16.12.2015  20:26

为避免对精神疾病障碍者的工作歧视,保障精障患者人权与工作权保障,立法院今三读修正通过《不动產估价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不动產估价师若非经2位以上专业医师谘询认定无法任职,政府仍需发给具有专业资格的精障患者开业证明,保障其工作权。

现行《不动產估价师法》第八条规定,「经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即不发给开业证书;已领者,撤销或废止之规定」,有过度限制人民职业自由之虞,因此在2013年提案修法,并参考《精神卫生法》第22条、《技师法》第11条、《会计师法》第6条及《社会工作师法》第10条等对精障者工作权权益的相关保障修法内涵,将现行条文「经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即不发给开业证书;已领者,撤销或废止」相关规定,改列为「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委请两位以上专科医师谘询,认定不能执行业务」,保障具有不动產估价师资格的精障患者不受工作歧视。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