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后哺乳禁上夜班 可自主提证明取消

08.03.2016  16:07

劳动部今发布解释令,禁止女性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產后一年内哺喂母乳及喂哺牛乳者,在午后10时至翌晨6时原则上不可上夜班,保障產后女性劳工的生活作息正常。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说明,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有关禁止女性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所谓哺乳,不限于哺喂母乳,包括喂哺牛乳等在内,原则上为產后一年,但须尊重女性劳工的自主权及工作权,因此仍视个别劳工情况而定。

劳动条件司强调,女性劳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亲自提出在產假后恢復出勤至產后一年内,「不须在夜间亲自哺乳的证明,可依第49条第1项规定从事夜间工作,即日生效」。

「由女性劳工亲自签署声明书或切结书,可作为证明文件,格式不拘于特定形式,但雇主绝对不可有强迫產后女性劳工签署,并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间工作的情事。」劳动条件司指出,对于產后一年内的女性劳工从事夜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雇主仍负有举证的义务。

劳动条件司提醒,上述有关证明文件,雇主应在事前妥备,雇主如果是在劳动检查后才请女性劳工补提供证明,则不予认採符合规定。105030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