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產总今赴劳部抗议不当劳裁机制

20.04.2016  15:15
劳团今上午前往劳动部前抗议,「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运作上已出现许多问题,并提出四点诉求。(邱琮皓摄)

桃园县產业总工会今上午前往劳动部前抗议,认为,「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运作上已出现许多问题,并提出四点诉求,包括未落实「职权调查」,放任工人被宰割,审理期间过于冗长、申请限制认定严格,劝诱和解手段运用泛滥,解决争议凌驾工人权益保障,未建立移地调查机制及善用入厂访查权限。

桃產总表示,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44条第2项规定,裁决会必须「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也就是说裁决会必须「主动」调查事实及证据,而非「被动」等待当事人主张。但实际情形却是裁决会常置身事外,并由双方自行攻防,而未依其职权进行调查以厘清真相。他们认为,这样的审理模式不只是违反了现行规定,更重要的是,在目前裁决会仿效法院的进行方式下,这样的作法将对无钱无势请不起「大律师」的工人更显不利,而此无疑是在裁决中重现原已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并任由相形弱势的工人和工会自生自灭,要求裁决会应确实遵守目前制度的规范,并负起调查事实及证据的责任。

依目前规定,裁决审理期间虽「最长」便可达4个月,但在运作上利用申请人的补正时间或相对人的答辩时间,实际审理期间则可能超过5个月以上,又即便资方打压工会和工人的事实已非常明显,工人仍时常必须经过4个月以上的审理折磨。裁决机制所标榜的迅速救济俨然已成天方夜谭,而其结果便是拖累在制度中与资方搏斗的工人和工会,更拖累一个个在背后辛苦支撑工人的家庭,这其中,因长期审理无法定案而自杀及心肌梗塞的万化工会干部和自杀的台勤工会干部家属都是血淋淋的例子。

另,在案件申请上,有关90天的申请期限亦被严格认定。但不当劳动行为通常是出于雇主反工会的动机,所以必须透过长期的劳资互动观察才有可能发现或取得证据。例如,雇主出于同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意思,先后对工会干部採取记过或调职等不利益对待,经过90天以后,该干部才发现考绩上的不利益或调职是出于不当劳动行为的事证。但裁决会却时常荒谬地忽略此一现实,并在90天的申请期限上採严格认定,而造成许多工人和工会一开始便无法请求救济。

桃產总要求,裁决会在申请期限的认定上,应着眼劳资的现实互动,基于继续性之不当劳动行为概念,以雇主所为的最后行为时点来认定,让裁决机制能真正发挥救济功能。同时我们亦主张申请期限的限制应参考日本立法例延长为一年,并明确导入继续性不当劳动行为概念作为判断基准。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