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电梯暴衝夺母子命 二审改判维修员有罪

23.02.2016  14:00

高市发生社会瞩目的电梯暴衝夺母子命惨案,去年一审认为,现行维修实务及管理办法对电梯PLC控制器无使用年限规定,负责电梯维修的大裕机电公司技术员李学泰很难有建议何时更换的义务,判他无罪;但高雄高分院审结大逆转,认李男未落实检修,依业务过失致死罪,改判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

2013年10月4日晚间,住在左营区1栋大楼B栋7楼的谢姓妇人带3岁儿子欲搭电梯下楼,男童先踏进电梯时,电梯突爆衝往上滑动,造成他脚步未站稳跌至梯外,当场遭电梯车厢外缘及电梯井间墙壁夹死亡;谢女为营救儿子,也不慎从停在7、8楼电梯间井摔落至地面伤重死亡。

检方侦查指出,肇事主因是电梯内控制盘的可程式控制器(PLC)中继电器短路致煞车失灵,并查出案发前1个月维修电梯的技术员李学泰才刚检查过,且明知该部电梯从1999年安装后不曾更换过PLC,可预测发生故障可能性,却没通知大楼管委会更换,还在配电盘栏位勾选「良好」。

检方依涉有过失致死将李起诉,同案的大裕机电郭姓负责人、大楼保全公司沈姓负责人及大楼管理委员等10名被告则因罪证不足,未被起诉。但雄院审结认为,PLC没有使用年限,也没有坏过,检方并未具体证明李在案发前确有建议更换它的义务存在,依罪证不足,判处他无罪。

法官当时也进一步指出,为防止同样事故再度发生,或可建议主管机关明确规范电梯的使用年限,或要求制造商针对PLC的汰换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倘若使用年限会因使用环境、频度、方法等因素影响无法明确制订外,制造商也应设置得以计算使用次数的装置,让人知道是否尚在安全范围内。

不过检方和家属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二审合议庭法官调查认为,PLC虽没有使用年限,但也不是不能检修,只是比较麻烦,认为李应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因而改判有罪,仍可上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