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可迁户籍可报税 明年实施

11.07.2016  11:40

内政部6月公告「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订不能限制房客迁入户籍,租金支出得报税等,若违反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自明年元旦开始实施。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所衍生的恶房东或恶房客的纠纷事件时有所闻,内政部为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合理公平,已于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内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除了于不得记载事项规范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外,也明列20项应记载事项。

应记载事项包括:担保金(押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的总额;出租人应载明租赁期间水电相关费用,及因租赁契约產生相关税费的负担方式;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原则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损坏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负修缮义务。

内政部今天指出,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订定,租赁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时才有新版租约的适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营业用,不适用这次新公告版本。

内政部表示,新制上路后,若租约内容与规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东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若租约内容与规定未合部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可处3万至30万元罚锾。

内政部呼吁民眾于签订租赁契约时不宜轻率,要详阅契约书内容,并儘量採用新版租赁契约书。承租人迁入房屋时,可请出租人会同检查房屋设备现况并拍照存证,如有附属设备,得以清单列明;如承租人仅承租部分楼层的套房或雅房时,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图」标注租赁范围,以避免发生争议。105071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