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英签移交受刑人协议 有意愿可返国服刑

05.05.2016  00:45

外交部今天表示,中华民国与英国签署移交受刑人协议,已分别在4月15日于台北、及5月3日在伦敦异地签署生效,未来可据在对方国服刑的受刑人意愿,安排返国服刑。

外交部发布新闻稿表示,「台湾司法主管机关与大不列颠暨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主管机关间移交受刑人协议」,是依据民国102年施行的「跨国移交受刑人法」所签订的双边司法行政合作协议,为政府继102年11月6日与德国签署「关于移交受刑人及合作执行刑罚协议」后,与欧洲国家所签署的第2个移交受刑人协议。

这项协议主要是在平等互惠原则及签署双方相关法律规范基础上,依据在对方国服刑的受刑人意愿,安排返回本国服刑,以免语言文化隔阂及亲友探视不易等因素影响受刑人的刑罚矫治效果。

外交部表示,将配合主管机关法务部,推动与其他国家司法合作,让在国外遭判刑监禁的台湾受刑人,在符合其个人意愿的情形下,返国继续服刑。1050504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