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信用卡纳电子发票载具

14.12.2015  11:39

新增电子发票载具!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修正案,增纳信用卡、转帐卡、电子票证等支付工具为电子发票载具,财政部将分阶段推动,消费者最快明年第1季即可与发卡银行约定,预计明年底全面上路。

据新增条文,电子发票载具系指得以记载或连结电子发票资讯的号码,包括身分证统一编号、自然人凭证卡片号码、电话号码、营业人或其合作机构会员号码,及消费者使用的信用卡、转帐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帐户等支付工具号码。

由于信用卡、电子票证等兼具「支付」与「身分辨识」功能的载具,受限持卡人个资涉及金融法规所订定的「保密义务」,长期无法作为发票载具,经新法授权,消费者以信用卡付款同时,将可同时完成购物、付款与储存电子发票等程序。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