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连续工作12天 符合3条件就合法

21.05.2016  16:20

(中央社记者余晓涵台北21日电)许多人都认为上班7天内必须要有1天休假,但只要符合3大条件,即使连上12天班,也是合法行为。

日前有一名超商员工连上8天班后,宣称超商违法离职走人,不过台北市劳动局出面解释超商其实合法,引发外界讨论。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解释,要在14天内,头尾休假中间连上12天,需要符合3大条件才是合法行为。

首先行业别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第30条之1的规范,第二、必须经过工会同意,如果没有工会就必须经过劳资会议同意,第三、劳工必须知悉且同意。

根据第30条之1,符合的行业别包含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服务业、加油站业、银行业、信托投资业、资讯服务业、综合商品零售业、医疗保健服务业、保全业、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信用合作社业、观光旅馆业、证券业、一般广告业、不动產仲介业、公务机构、电影片映演业、建筑经理业、国际贸易业、期货业、保险业、会计服务业、存款保险业、社会福利服务业、管理顾问业、票券金融业、餐饮业、娱乐业。

国防事业、信用卡处理业、学术研究及服务业、一般旅馆业、理髮及美容业、其他教育训练服务业、大专院校、影片及录影节目带租赁业、社会教育事业、市场及展示场管理业、钟表、眼镜零售业和农会及渔会等。

黄维琛指出,如果未符合第30条之1的行业别或符合30条之1却没符合其他条件,都要受第36条的规范,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如果雇主违反第36条规范,可处新台币2万以上到30万元以下罚锾。105052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