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得担任警职?考院建议:应开证明

07.04.2016  18:31

内政部警政署提《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修正经两位以上专科医师谘询,经主管机关认定不得担任警职,由于女童案与摇摇哥案引起社会关注精神病人权与处置议题,行政院送该案与考试院会衔,考试院担心光靠谘询显得太宽松,有违人权,考试院建议将谘询改为开立证明,并经主管机关认定才不能担任职务。

精神病患者是否能担任警职一直以来陷入长考,民国102年时曾经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不受歧视,删除过这项规定,但民国103年又考量警察工作处于高压高风险环境,执法人员又带枪,恐造成社会不安,又将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规定经谘询不得担任警职,但当时立法院未通过,又因届期不连续,这个会期又重新跟考试院会衔送立法院审查。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