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手机里搜出妻红杏出墙 我反被告妨害秘密罪?

09.04.2018  00:42
2018年04月09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 、天秤座法律网

法院认可不贞搜证权,偷翻到的邮件也可以当证据!

北市一名许姓人妻7年前与外籍男师偷情,除用电子邮件与外籍师相约尝试「69」等性爱姿势,另跟一名香港男子暧昧通信,丈夫发现后怒告求偿,许女反批丈夫偷看私人信件侵犯隐私,但高等法院认应适度容许配偶的「不贞搜证权」,判许女须赔偿丈夫30万元。

●●法律评析

要对另一半告通奸,或请求因通奸而造成的精神上损害赔偿金,必须有证据,但眾所周知,大部分会通奸的人隐密功夫都做得很好,证据取得通常不易,因此才有了本件所说的「不贞搜证权」。

科技发达使得人们很难不留下痕迹地秘密行事,电脑及手机的传讯则更容易在不经意间留下证据,而要以完全正当的手法取得这些通奸证据很有难度,法院因此认可夫妻间的适度「不贞搜证权」。

共同生活的夫妻是一个密切的生活共同体,放置家中的共用电脑,其内含、下载之通讯纪录、内容之隐私期待,与一般之于第三人之隐私权,自不可等同视之,也就是说,可以预期不被第三人看到,但很难预期不被同住的另一半看到电脑内容。这种对于私人邮件的隐私期待,在发生通奸事由时,会发生家庭圆满期待权、配偶身分法益及为实现其权益保护的证明权之间的衝突,所以法院认为查看他方配偶于电脑储存资料所得的资讯,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证据,不违反比例原则,不会因为侵害隐私权在先而不能作为证据。

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只认可适度的不贞搜证权,同样以查阅对方讯息邮件为例,若本有默契不用对方的电脑、手机,或强行破坏进入的密码而观看,就不属于法院认可的搜证方式,甚而可能触犯妨害秘密罪。本件案例中,即为双方明显共用电脑,因此没有触犯妨害秘密罪的问题。

(中时电子报)

本文摘自《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