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仕绅盗卖樱花树 判刑6月

04.01.2016  18:44

高龄82岁的吴姓男子,致力于阳明山环境改造运动,却为了蝇头小利,涉盗卖樱花树、落羽松等名贵树种,触犯《森林法》,吴男虽辩称7株树木是他多年前栽种,不知耕地为保林地,但法官认为,由于地处阳明山国家公园,吴还曾想要租地,一定知道土地是林务局所有,判吴有期徒刑6月,併科252万,可上诉。

吴是台北市士林、北投区地方仕绅,担任协会的荣誉理事长,2013年年底出售樱花树7株、落羽松1株给园艺公司,每珠10万元。成交后吴依约委托搬运工人到保安林搬移树木,正当第一颗被搬上货车,林务局、警方人员当场查获。

吴辩称,这7珠树木是他亲手栽种,他本来就有权利贩售,而且土地是从日据时代就开始使用,属无主土地。

但法官调阅相关资料戳破谎言,早在1997年,国有财產局就已经通知他,该地点是国有,吴还表明有意愿承租,遭到办事处函覆拒绝,证明吴早就知道该保安林是属于国有林地。林务局官员出庭作证时也说,保安林地鑑界时,吴本人在场,很清楚知道,7珠树木所在位置属于国有地。

判决指出,《民法》有明文规定,侵权种植出的產物属土地所有人拥有。吴早知樱花树种在林务局土地上,还窃取樱花树出售,已经触犯《森林法》。法官计算窃取树木的价格为126万,应予併科赃额2倍的罚金,总共252万,并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全案仍可上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