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仪式怎样才对?一审无效二审逆转

09.02.2017  22:38

台中市陈姓男子与何姓女子情投意合,20年前两人在高雄宴客后,才返回台中登记结婚,料想不到,陈男2年前竟以「女方没穿白纱且迎亲礼车没绑甘蔗」为由诉请婚姻无效,一审以没有公开仪式判陈男胜诉,但二审法官认为宴客就是公开仪式,改判该婚姻关系存在。

陈男提出诉讼表示,与何女于87年3月间在高雄订婚,当时何女只穿了一袭蓝色礼服、没有穿白纱,先由对方向亲友奉茶后,就到餐厅宴客,之后两人于4月返回台中办理户籍登记,但没有再举行结婚仪式,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结婚需有公开仪式」,且两人的主婚人、证婚人都没参加过任何仪式,这桩婚姻应该不具效力。

一审法官採信陈男的说法,认为陈、何在高雄宴客只有请了2桌,且未印制喜帖,非属传统结婚仪式,依当时法律规定结婚要有公开仪式,判定该婚姻无效。

但何女上诉,何的亲友作证表示,当时是订婚、结婚一起办理,且两人宴客后就在住一起;陈男的亲友也作证,每年农历新年两人都会到陈家探望陈男父母,再加上3年前陈男的祖母过世时,讣闻也将何女列为孝孙媳,显见两人结婚是眾所周知,判两人婚姻关系存在。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