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丢烟雾弹免罚 这些人却早就GG了

17.11.2017  17:57
2017年11月17日 16:14 中时 陈俊雄

「烟雾弹」成为近年来陈抗团体造势主流物品,但丢掷烟雾弹该不该罚?却因为新北地院一纸免罚的裁定书出炉引发争议。

最近反年改团体把烟雾弹列为陈抗必备物品,今年7月6日总统蔡英文南下高雄燕巢天后宫赠匾,遭反年改民眾投掷红色烟雾弹抗。

世大运开幕时,反年改团体也在活动现场抗议,南台湾抗暴联盟成员、飞指部退伍少校陈进添还因丢掷烟雾弹,北检复讯后以有串证、灭证等情声押,但最后北院裁定陈进添30万元交保、天天要到派出所报到。

这起陈抗事件并未世大运落幕而结束,在秋后算帐下,警政署长陈国恩、北市警局长邱丰光、万华分局长陈文智先后遭到拔官。然而,最近新北地院一纸裁定书,却颠覆了外界对丢掷烟雾弹有罪的看法。

今年10月22日碗间9时许,新北市板桥区丁姓男子因细与林姓男子发生争执,林男即向丁男投掷烟雾弹,海山分局认为丢掷的烟雾弹具有杀伤力,并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4 款规定移送新北地院裁处。

承审法官指出,法令规范犯罪构成要件为「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者」,且即使林男也坦承丢掷烟雾弹,但烟雾弹爆震波之超压、人体位移加速减速伤害、高热或爆破碎片等情况,是否足以对人体或其皮肉层造成伤害,迄未经相关机关实施鑑验或就同型烟雾弹施以鑑验。

法官认为,警方并不能证明林男所投掷的烟雾弹是否具杀伤力,并以证据不足裁定林男免罚。本案仍可抗告。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