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局输了 北高行:撤销八仙乐园停止营业

01.03.2017  17:08

造成15死484伤的「八仙尘爆」案,意外发生后,意外发生地的「八仙乐园」,为交通部观光局以未经核准,分割出租观光游乐设施,违反「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规定,裁处业者「八仙乐园育乐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罚锾,并命八仙乐园立即停止营业,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审结,合议庭认为罚款有理,但全面禁止营业处分违反比例原则,判决应撤销。

2015年6月27日发生的八仙尘爆案,经营者八仙乐园育乐公司,不服被观光局裁罚5万,及被命令立即停止营业至所有调查厘清及缺失改善为止,提起诉愿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告经营「八仙海岸」观光游乐业,与瑞博国际整合行销有限公司,签订「活动场地租赁合约书」,双方约定原告将八仙乐园后方的6、7、8游乐区块出租予瑞博公司,并将水池抽乾,供该公司在前年6月27日举办「彩色派对」使用,惟于活动期间发生粉尘爆炸燃烧,死、伤的游客共达数百人。

合议庭认为,原告经营「八仙海岸」园区共分「八仙水上乐园」、「八仙大唐温泉」、「八仙诗泊温旅」、「八仙生态世界」4大园区;园区面积广大,且各自独立,本件违规行为,是未取得使用执照的6、7、8游乐区区域,违法分割出租对外开放经营;其违规地点也在6、7、8区域内,则停止营业的范围应限于违规的活动场所,不应扩及与本件案情无涉之其他园区。

原告请求撤销禁止营业部分有理由,应予准许,判决撤销; 罚锾5万元并无不当,这部分驳回。本案可上诉。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