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集团车手 证据不足获判无罪

19.05.2016  21:36

吴姓男子被控涉嫌担任诈骗集团车手,持疑似偽造的银联卡到自动柜员机提款,被检方依行使偽造金融卡等罪嫌起诉,但彰化地院认罪嫌不足,判无罪。

根据判决书,吴男104年5月间,透过网路与绰号「阿源」男子接触后,双方约定以每次持偽造银联卡提款20万元即可获得1千元报酬,被阿源吸收成为诈欺集团车手。之后诈骗集团每次交付十张偽造银联卡,吴男即到超商等处ATM自动柜员机输入密码提款,每张每次提款二万元得手。

吴男向法官否认犯行,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所提领的钱何来,也不知使用的提款卡是偽造。彰化地方法院审理法官详细调查吴男的提款时间,及高姓被害人分三次转帐人民币17653元、32500、20万元匯入诈骗集团指定的2个帐户,却发现均无该2个帐户资料,也不见与该2个帐户相关的资金往来资料。

法官认为,虽有被告以银联卡提款的时间、地点,但遭提领的帐户为何?该款项是否为高姓被害人受骗而辗转匯入?此部分资料均付之阙如,难认被告提领的款项为被害人受骗之款或其他不法所得。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吴男出庭时坦承受「阿源」托付提款,手握23张变偽造银联卡的他,也曾怀疑所提领的现金是诈骗赃款,不过法官认为被告的自白认罪只是「个人臆测」,并非足供犯罪证明的证据,全案因检警并未清查金融卡当佐证,亦未检附人头帐户资料,因此以证据不足,判决吴男吴罪,全案可再上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