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正义警揭色长官 自己也沦偷拍狼

28.04.2018  01:05
2018年04月28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台北市警局某交通分队陈姓队员,过去曾勇敢揭发长官往女同事内衣裤「抹精」,成了揪狼的正义警员,不料去年7月底,陈员偷装针孔摄影机,放在女厕隔板的底部,因此两名女警受害。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民事部分判赔2受害人各3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刑度,全案定谳。

●法律评析

法律评析

刑法妨害秘密罪之处罚规定

依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妨害秘密罪之规定乃为保护人民之隐私权,实务上针对条文规定行为人窥视、窃录、窃听等侵害他人隐私之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或「有故」有不同见解。「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正当理由,常见情形是夫妻一方为搜集配偶在外与人通奸之行为,在他人之车上、住宅内加装GPS追踪器、摄影机等系统,而录到非公开内容。法院认定是否属于「无故」要件上,认为夫妻纵使为伸张或保护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权利之原因,然不得仅凭一己之判断或臆测,即藉由保障个人私权或搜证为由而装置监视器窥视、窃听他方,此举不仅过度侵害配偶之隐私秘密,连同周遭人士一併侵害,因此基于捉奸而私自装置监视器仍构成本条犯罪。 较保险之方式是透过公正之第三方参与,例如进入私人住宅时由警方陪同,较不易有刑事责任。

若有散布情形 刑责加重

依刑法第315条之2规定,无故窃录、照相他人非公开活动或身体隐私部位,而有散布、播送、贩卖之行为,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万元以下罚金,系对刑责部分有加重规定。前述是自己窃录而散布之情形,若对凡属于猥亵之文字、声音、影像、图片有散布、播送、贩卖之行为,及构成刑法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

民事侵害隐私权求偿部分

另外因散布个人隐私照片而受有隐私权侵害者,亦可依民法第195条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即精神慰抚金。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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