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通法》扩权?政院:不及于所有民间企业

27.11.2017  16:07
2017年11月27日 15:20 中时 郭建伸

中时》今报导政院版《资通安全管理法》中争议条文,疑有政府扩权疑虑。对此,行政院资安处今发稿澄清,目前草案规范对象以组织为主,非及于个人,草案中所提对象除公务机关外,非公务机关仅属特定范围,是指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公营事业及政府捐助达一定比例的财团法人,并不及于所有民间企业。

此外,所谓的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水资源、通讯传播、交通、银行与金融、紧急救援与医院、高科技园区等领域,且是以风险管理的角度律定纳管对象,后续会经过风险评估过程,确认有相当风险,才会纳管。

行政院资安处进一步表示,前述「高科技园区」是指提供高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系统(如水、电、交通等),并非针对进驻园区的厂商;规范前者原因是希望提供进驻园区厂商更安全可信赖的產业环境。

本草案第18条已订定严谨的要件,其目的在即时协助组织厘清资通安全事件,或阻止资通安全事件进一步扩大。为避免影响民间业者正常运作,查核资通安全维护情形发现重大缺失,或发生重大资通安全事件时,必须符合二项要件之一,方可进入非公务机关执行检查。

资安处指出,此目的即在限制机关扩权,并无存有增加执法人员滥权风险疑虑。此外,参与检查人员也应负保密义务。倘若涉及犯罪并经报案,即由警调单位执行调查进入司法程序。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