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藤雄缓刑5年免入狱 高院新闻稿全文

25.12.2015  21:00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被控在八德合宜住宅等标案行贿前营建署长叶世文2000万元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判决叶世文21年,赵藤雄2年,缓刑5年,支付园库2亿元,远雄建设副总经理魏春雄1年10月,缓刑5年,支国库1亿元,行贿白手套蔡仁恵缓刑2年,叶世文女密友陈丽玲,无罪。

高院新闻稿全文:

壹:主文

原判决除「淡海新市镇案(下称一品庄案)」外,其余暨应执行刑均撤销。

叶世文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柒年。褫夺公权伍年。自动缴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臺币肆佰万元没收。又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期约贿赂,处有期徒刑柒年陆月。褫夺公权伍年。又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拾年。褫夺公权伍年。扣案犯罪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陆佰万元没收。未扣案视为所得财物新臺币仟佰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捌元,应予追缴没收;若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以其财產抵偿。又犯公务员财產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年,併科罚金新台币壹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年。应执行有期徒刑贰拾壹年,併科罚金新台币壹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伍年。自动缴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臺币肆佰万元没收。扣案犯罪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陆佰万元没收。未扣案视为所得财物新臺币仟佰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捌元,应予追缴没收;若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以其财產抵偿。

叶世文其余被诉淡海新市镇案(下称一品庄案)部分,上诉驳回。

赵藤雄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罚金新臺币肆拾伍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又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处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罚金新臺币肆拾伍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又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壹年陆月,併科罚金新臺币伍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佰肆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缓刑伍年,并向公库支付新臺币贰亿元。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

魏春雄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罚金新臺币肆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又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处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罚金新臺币肆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又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罚金新臺币伍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佰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缓刑伍年,并向公库支付新臺币壹亿元。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

蔡仁惠非公务员共同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期约贿赂,免刑。又非公务员共同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陆月,併科罚金新臺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臺币仟元折算壹日。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缓刑贰年。褫夺公权贰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龙材质行李箱壹个没收。陈丽玲部分上诉驳回。

贰:事实摘要

A7合宜住宅案:

叶世文于民国97年8月1日至102年6月1日担任内政部营建署署长。 叶世文委请不具公务员身分好友蔡仁惠(已经原审判决免刑确定)将此标案非属应秘密讯息告知远雄建设公司负责人赵藤雄,示好于赵藤雄。经魏春雄转告赵藤雄,赵藤雄决定参与投标。叶世文于99年7月6日A7合宜住宅案正式举办招商座谈会之前,将叶世文职务上知悉非属应秘密招标资讯,例如:基地范围、位置、大小及都市计画土地使用管制分区等A7合宜住宅案基本讯息,或口头或透过蔡仁惠转交,提供予魏春雄,而于其职务范围内提醒远雄建设公司赵藤雄、魏春雄及早准备投标事宜。100年7月8日远雄建设公司取得其中A基地缔约权。

100年10月18日前某日,叶世文指示蔡仁惠向赵藤雄要求新臺币(下同)400万元贿款。100年10月18日,自赵藤雄个人名下帐户,分次多笔提领小额现金,累计款项达400万元之后,由赵藤雄转交魏春雄携往北科大交给蔡仁惠。蔡仁惠随即于翌(19)日持往营建署转交叶世文收受。 叶世文于蔡仁惠离去之后,点数确认贿款额共400万元,并将400万元现金分别置于营建署署长室及臺北市士林区忠诚路2段178巷13号3楼之1住处,供平日花用。103年5月30日,蔡仁惠于侦查机关发觉上情之前,主动供出并 接受裁判,因而查获。

二、新竹眷改案:

叶世文于97年8月1日至102年6月1日担任内政部营建署署长。100年10月19日蔡仁惠前往营建署转交前述A7合宜住宅案400万元贿款之后某日,叶世文要求蔡仁惠询问赵藤雄、魏春雄对于新竹眷改案是否有兴趣参与,叶世文可提供协助抢得先机但需付报酬,并交付非属应秘密讯息眷改相关土地基本资料予蔡仁惠供赵藤雄及魏春雄评估。叶世文、蔡仁惠、赵藤雄与魏春雄于100年下半年,100年10月19日之后某日,在臺北市中正区临沂街17号馥园餐厅聚会,由赵藤雄托蔡仁惠询问叶世文索贿的具体金额,蔡仁惠即私下询问叶世文,叶世文开价2200万元之后即先行离席。蔡仁惠将2200万元数额转告赵藤雄、魏春雄,赵藤雄表示接受。蔡仁惠立即以电话告知叶世文双方期约的具体金额2200万元达成。嗣因赵藤雄认为叶世文自营建署退休之后,对于新竹眷改案并未提供协助而拒绝付款。

直到103年5月20日叶世交仍未取得 2200万元贿款,而再联络蔡仁惠,表示当初已与赵藤雄达成新竹眷改案2200万元贿款期约,既因叶世文卸任营建署署长之后未能及时提供充分协助,愿意仅收取2200万元贿款的一半即1100万元。因赵藤雄坚持叶世文对于新竹眷改案并未提供有利协助仍拒绝付款。因后述八德合宜住宅案事发,新竹眷改案期约的贿款因而未支付。蔡仁惠于103年5月30日,廉政官提示截获叶世文的通讯监察资料,询问:「叶世文有提过『我只要我的这一半,其他的我不管』,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之后,坦白供出上情,因而查获。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叶世文于102年7月15日就任桃园县副县长。赵藤雄指示魏春雄接洽蔡仁惠联繫叶世文,寻求叶世文协助。102年9月2日晚间6时30分许,赵藤雄、魏春雄、蔡仁惠及叶世文于馥园餐厅聚会,餐后叶世文先行离去,赵藤雄告诉蔡仁惠同意叶世文索取的2600万元贿款额。蔡仁惠即于当晚9时56分许,以电话联繫叶世文,转达八德合宜住宅案2600万元「数字 OK」,赵藤雄与叶世文因而达成2600万元期约合意。103年4月9日远雄建设公司以12亿9500万元得标,103年5月8日完成八德合宜住宅案契约程序。

103年5月14日叶世文因远雄建设公司已顺利标得八德合宜住宅案,而催索贿款,并指定第一期贿款1600万元应于当(5)月底端午节前交付,第二期贿款1000万元可于1个月后支付。103年5月19日叶世文再次向蔡仁惠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万元贿款。103年5月29日蔡仁惠前往远雄建设公司拿取1600万元现金贿款,随即于同日晚间7时许,于古都餐厅将16綑现金共1600万元贿款交由叶世文收受。当晚叶世文回家之后,将其中14綑现金,装在置物小房间里黑色旅行袋;另2綑现金则放在另一个房间。103年5月30日检察官指挥法务部廉政署廉政官执行搜索叶世文、赵藤雄等人住处及办公处所,扣得1600万元贿款等物。

四、来源不明财產:

叶世文因八德合宜住宅案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之罪,经检察官侦查发现叶世文自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于友人陈丽玲开立的台北富邦商业银行724168507850号帐户(下称台北富邦帐户,2452万5678元)及华南商业银行110207623639号帐户(下称华南银行帐户,865万元)共有来源可疑财物3317万5678元。经检察官于侦查中命叶世文证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另犯财產来源不明罪。

五、一品庄案(即原判决「淡海新市镇案」)

被告叶世文身为营建署署长,不思避嫌,极力为友人被告陈丽玲向建商讨价还价、要求免费装潢,固有可议;然检察官所提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叶世文、陈丽玲有何藉营建署署长之势或藉淡海新市镇之端,对证人即建商郑钦天实行恫吓或胁迫,致使郑钦天因畏怖生惧而大幅减低售价、提供免费装潢。现有证据并未充足被告叶世文、陈丽玲共同涉犯公务员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罪嫌的构成要件。被告叶世文、陈丽玲均无罪,

参:论罪

一、A7合宜住宅案:

1、被告叶世文: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与被告蔡仁惠共同正犯。被告叶世文于侦查中曾经认罪,并自动缴交犯罪所得400万元;虽然嗣于原审及本院均矢口否认此部分收贿罪行,仍应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2、被告赵藤雄、魏春雄:

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4项、第2项非公务员关于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共同正犯。均于本院最后审理期日自白,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规定,均依法减轻其刑。

二、新竹眷改案:

1、被告叶世文、蔡仁惠:

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期约贿赂罪。共同正犯。被告蔡仁惠于侦查之初即完全自白犯行,并因而查获被告叶世文、赵藤雄及魏春雄,同时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及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积极减省司法劳费,免除其刑。

2、被告赵藤雄、魏春雄:

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不违背职务上行为期约贿赂罪。共同正犯。均于本院最后审理期日自白,皆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规定,减轻其刑。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1、被告叶世文: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

被告叶世文于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贿赂所得财物1600万元是经由依法搜索扣押取得,并非被告叶世文自动缴交,不符合「自白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减刑要件。被告叶世文于104年12月14日本院最后言词辩论终结前,另行筹款1600万元缴纳,该1600万元并非被告叶世文于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贿赂所得财物至明,既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 8条第2项前段规定:「(犯罪)所得财物」减刑前提要件, 即无从审酌。

2、被告赵藤雄、魏春雄与蔡仁惠:

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4项、第2项非公务员关于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均为共同正犯。被告蔡仁惠于侦查、审理始终白白;被告赵藤雄、魏春雄均于本院最后审理期日自白,皆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后段规定,减轻刑罚。

肆、财產来源不明案:

被告叶世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第1款公务员财產来源不明罪。

伍、撤销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叶世文于100年7月8日远雄建设公司取得A7合宜住宅案A基地缔约权之后,才起意索贿进而实际收受贿赂400万元。在此之前证据上尚未能证明被告叶世文与被告蔡仁惠、赵藤雄及魏春雄已有要求或期约贿络合意。

二、被告叶世文于A7合宜住宅案犯罪所得财物400万元,已经被告叶世文自动缴交,并无全部或一部无法没收的问题,且共同正犯行为固然共同,但刑责各别,既有各别犯罪所得财物有无或多寡,即应分别就各被告所得财物宣告没收。原判决谕知应与共同被告蔡仁惠连带没收,应有误会。

三、被告赵藤雄及魏春雄于本院最后言词辩论终结前,均已全部坦承犯行,量刑审酌事由已有变更。

四、新竹眷改案期约贿赂的时间是100年下半年,100年10月19日之后某日,并非102年9月2日。原审判决被告叶世文、赵藤雄、魏春雄及蔡仁惠均无罪,检察官上诉指称此部分原判决不当,有理由。

五、被告叶世文、蔡仁惠、赵藤雄及魏春雄于102年9月2日在馥园餐厅就八德合宜住宅案达成2600万元职务上行为期约贿赂合意。原判决认定是在103年1月间,于古都餐厅期约贿络,应有误会。

六、被告叶世文因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1600万元,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之罪被查获,经检察官侦查发现共有来源可疑财物3317万5678元,叶世文未能证明来源合法,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视为其所得财物,应于最后被查获而经侦查之八德合宜住宅案宣告追缴没收、抵偿。原判决(第73页第2项、第3项追缴没收、抵偿规定,也有误会。

陆、科刑审酌

一、被告叶世文:

大学统计学系毕业,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智识程度甚高,长期担任公职,受国家不薄俸禄,生活无虞。虽无营建、都计专业基础,仍歷受长官栽培、提携,拔擢为全国营建机关最高首长,备受宠信,赋予国土资源规划、建筑及住宅管理等重要任务。营建署退休之后,又获延揽接任桃园县副县长职务,委以重负,藉其长才,推动桃园航空城计画,统筹八德合宜住宅规划、招标,本应洁身自励,戮力以报,竟心生贪念,以职务牟取非法所得对于仅欲提供远雄建设公司资料及 进度讯息之新竹眷改案,竟即索贿2200万元。仅本案3件犯行索贿金额即高达5200万元,已收受2000万元,行为严重腐蚀国民对于公务员不可收买性及廉洁、纯正与公正执行职务之信赖,并加深国民对于国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负面印象。

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爆发后更使桃园县政府与被告赵藤雄所属远雄建设公司解约,重新办理招标,严重延宕工程进行,迟滞政府居住正义重大住宅政策之落实。又被告叶世文未据实说明其可疑来源之财產总额高达3317万5678元。被告叶世文固然辩称长期协助推动国家公园、国土计画与居住正义等重要政策,非无贡献;但「一日得失看黄昏,一生成败论晚节」、「千里堤坝,溃于蚁穴;半世荣景,毁诸一念。」被告叶世文于届退之际,利令智昏,致罹重刑,诚应予以严惩;念及无犯罪科刑纪录,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凭。已就A7合宜住宅案所得贿款400万元自动缴交,八德合宜住宅案所收贿款1600万元并经扣案,案内来源不明财產已经曝光,难再运用及被告叶世文就A7合宜住宅案于侦查中曾一度认罪,嗣又矢口否认;对于经监听、行动搜证查获,且扣得1600万元贿款之八德合宜住宅案,于侦查之初犹以借贷款饰辩,嗣终能于侦查、审理中均坦白承认;曾经坦承与被告赵藤雄等期约2200万元贿赂,并经同案被告蔡仁惠、赵藤雄及魏春雄认罪之新竹眷改案,嗣则始终矢口否认;寧受重刑宣告也不清楚说明总额高达3300余万元可疑财產来源之犯后态度,已婚,育有2子,均已婚、有1孙女,配偶已经从教职退休,羁押之前与配偶同住。参酌公诉人就A7合宜住宅案求处有期徒刑12年;新竹眷改案求处有期徒刑15年;八德合宜住宅案求处有期徒刑15年;财產来源不明罪求处有期徒刑4年,併科3千万元罚金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主、从刑及应执行之主、从刑,并均谕知罚金易服劳役折算标准。

二、被告赵藤雄、魏春雄:

被告赵藤雄出身清寒,初中毕业后做模板泥作学徒;虽仅初中学歷,但智识程度甚高,25岁开始经营建筑事业,投资房地產,逐步扩增事业版图,终而成为横跨建设营造、游憩休閒、物流与寿险等事业之企业集团负责人。其成功固归因于个人商业眼光锐利、经营手腕灵活与企业团队忠诚付出;但社会共同形塑之市场条件及政府匯集全国资源提供之企业发展环境与机会,更为其事业成功、获取庞大利润之重要磐石。

被告赵藤雄允应以感恩心情,发挥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 回馈国家、社会。而合宜住宅属政府实践居住正义之重要政策一环,被告赵藤雄经营的远雄建设公司,既为国内领头事业之一,动见观瞻,尤应发挥正面能量,正派经营,积极协助促成国家住宅政策早日落实;况且其个人商场翻腾数十载,已届从心所欲之年,本应看透人生利害,得失顺其自然、随遇而安,尤其不可逾越规矩。

被告魏春雄远雄建设公司开发部副总经理,属于公司层峰人员,智识程度甚高,生活状况富裕,以被告赵藤雄亲信之姿,屡为被告赵藤雄穿梭于被告叶世文、蔡仁惠之间,担任第一线实际协商、传递讯息、交付贿赂角色,犯后饰词卸责,辩称所为不具期待可能性,仅属从事机械性工作之一般员工。虽谓「肉腐出虫,鱼枯生蠹」,被告赵藤雄、魏春雄所为固多源于被告叶世文之贪念而被动接受需索;但核其等所为,不仅严重破坏所营企业形象,间接损及集团相关事业信誉与眾多股东、员工利益,加深国民对于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负面印象,腐蚀国民对于政府廉洁行政之信赖。尤其,八德合宜住宅案部分,弊案爆发后更使桃园县政府与远雄建设公司解约,重新办理招标,严重延宕工程进行,迟滞政府居住正义重大住宅政策落实,自应发动国家刑罚制裁以应报其犯行。

被告赵藤雄、魏春雄分别经检察官具体求处最高刑度有期徒刑3年,併科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罚金50万元;惟念被告赵藤雄清贫出身、白手起家,拥有今日企业规模,实属不易。而其等过去均无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科刑纪录,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查,素行尚非不佳。而犯行之起因动念,当可信多出于被动投主管官员之所好。

事发之后固曾反覆矫饰试图卸责,但于本院言词辩论终结后,终于自陈悔意,幡然认罪,并表示愿尽力从事公益。此虽不无诉讼策略藉邀宽典之考量,而其等所认罪行其实已经本院审慎审理已然确信,纵不认罪仍无从解免;然被告赵藤雄、魏春雄认罪对于诉讼资源减省,与相关案情厘清,并非全无助益。

被告赵藤雄、魏春雄甘冒新竹眷改案科刑风险全盘认罪,「轻重之疑,寧失不经」尚书所训,所犯之罪究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非绝对拘禁式处遇刑之轻罪,尚非不赦,公诉意旨既认行贿款来自被告赵藤雄个人资金(起诉书第5、15页),并经证人陈玉梅等供证,检察官对于论告意旨所称被告赵藤雄以其自有资金行贿公务员,有将贿赂成本转嫁市场等情,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对社会利益造成实害。

经此侦审程序,寧信被告等均已警惕。被告赵藤雄已婚,有3名子女都已经成年、就业,与配偶同住,目前担任远雄文教基金董事长、远雄巨蛋公司董事长;被告魏春雄专科毕业,已婚,有子女1男1女,31岁、28岁,均就业中,被告魏春雄已于103年5月退休目前与配偶、儿女同住、被告2人于本院最后审理期日终能坦承犯行 暨检察官对2人之具体求刑(原审卷七第15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主、从刑,并均谕知罚金易服劳役折算标准,定其等应执行之主、从刑暨罚金易服劳役折算标准如主文。

三、被告蔡仁惠:

前任北科大建筑系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并无犯罪纪录,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凭;竟不爱惜多年来于建筑学术界知名学者角色,未洁身自好,屡屡穿梭于建商与高阶官员之间,进而与公务员共同索贿、为建商行贿,为虚浮友情,自甘违法犯纪,法治观念淡薄,严重腐蚀国民对于公务员不可收买性及执行公务廉洁性之信赖,加深国民对于国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负面印象,并使重大政策延宕,所为固然违法;惟念被告蔡仁惠始终坦承犯行,曾经之不法行为均和盘托出,全力配合司法调查,充分展现悔意,犯后态度良好等一切情状,于新竹眷改案,依公诉意旨适用证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减刑,并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免除其刑。八德合宜住宅案,从轻量处如主文所示主、从刑,并审酌其资力,谕知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折算标准如主文。

柒、关于缓刑

一、被告赵藤雄、魏春雄部分:

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明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赵藤雄、魏春雄所犯皆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属刑罚阶梯排序上之轻罪,而审酌各项量刑因素综合考量后,分别宣告应执行刑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在有罪必罚的应报观念与惩奸谪商的社会气氛,执刑刑罚令其等锒铛入狱或较符合一般国民情感;然被告赵藤雄已逾70古稀,长子身罹重病,有病歷可稽,亟赖亲情支撑;衡酌被告赵藤雄、魏春雄经营营建等事业数十年,未曾犯罪或受有期徒刑以上罪刑宣告之前案纪录,以短期刑而令入监狱,除标籤效应之弊,实难达人格重建、积极矫治之刑罚目的;况且渠等终能幡然悔悟全盘承认罪行与罪责,并均愿接受公益支付之替代刑处置。综合衡量其等性格、年龄、职业、家庭、犯罪情节轻重及犯后态度等各项因素,认均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除皆宣告缓刑五年以保全其等廉耻心,促悔改迁善外,另参酌被告赵藤雄、魏春雄认罪时点,为使被告2人就自己过错付出一定代价,并依刑法增订附条件缓刑规范意旨,命被告赵藤雄、魏春雄各应向国库支付新台币2亿元、1亿元负担,以具有制裁转向作用之刑罚转换措施,令渠等承受类似刑罚之不利益,对社会做出正面、积极补偿。

被告蔡仁惠并无犯罪科刑纪录,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凭。于八德合宜住宅案被查获之后,始终坦白承认,相较于被告叶世文经监听等搜证,且遭扣得贿款1600万元,仍以「借贷款」饰辩;被告赵藤雄、魏春雄初始也均矢口否认已然罪证明确的八德合宜住宅案。被告蔡仁惠并就A7合宜住宅案、新竹眷改案,均详实和盘供出,真诚悔悟,经此侦审程序及A7合宜住宅案与新竹眷改案免刑宣告,应已知所警惕而无再犯可能,因认八德合宜住宅案对被告蔡仁惠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併宣告缓刑如主文。

捌、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岳承、陪席法官李丽珠、受命法官刘郭豫珍

玖、被告叶世文得上诉

被告蔡仁惠(新竹眷改案)得上诉

被告赵藤雄、魏春雄均不得上诉

(集团连线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