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砍伤人 揪出17年前3起性侵判16年

10.03.2016  19:13

吴姓男子前年因讨债纠纷,趁尾随对方上楼之际,涉嫌持刀将人砍伤,吴男到案后检警採集检体送刑事局比对,竟查他17年前先后犯下3起性侵少女及强盗案,法官审理后,将多年逍遥法外的他,合併判刑16年,还可上诉。

前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吴男(40岁)疑为讨债尾随郝姓男子,在林森、八德路口大楼,拿长30公分刀子砍断对方脚筋,新兴警分局根据通联查出吴男涉有重嫌,但他到案矢口否认杀人未遂,检警则採集唾液送刑事局比对。

比对后警方发现吴男竟涉嫌10多年前在高雄犯下3起性侵少女及强盗案。据了解,吴男1995年因窃盗入狱、隔年假释,1997年3月12日晚上6时30分许,涉嫌持美工刀侵入苓雅区民宅,用电线綑绑13岁少女,强押对方上床性侵得逞。

吴男发泄完,还另逼少女带他到母亲房间,搜刮1万7000元逃逸,隔年12月14日晚上10时许,他在凤山拿电击棒跟踪14岁少女回家,在大楼电梯内攻击对方,将人强押到顶楼,还恐吓不脱衣,就把妳丢下12楼,再度逞欲成功。

1999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吴男在凤山某公寓楼梯间内,拿长刀抵住未满14岁少女,逼迫对方不要出声,再把人带往5楼顶楼阳台性侵得逞。吴男犯下3起性侵少女案件后,17年来一直消遥法外,若非讨债纠纷也不会被揪出。

由于DNA比对让吴男无从狡辩,法官审理时他坦承犯下3案,高雄地院认为他以暴力手段侵犯柔弱稚幼少女,尤其对方被侵害时都在住家环境内,恐惧、心理创伤难以回復,每案各判处12年6月至7年不等徒刑,合併应执行16年。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