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条款」过关!立院三读《刑法》可没收犯罪所得

17.12.2015  20:06
立院三读法案。(资料照片,张铠乙摄)

前年爆发大统长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统长基公司非自然人,无法犯罪,因此不能没收犯罪所得18亿5000万元,检察总长不服判决提非常上诉,但最高法院仍认定公司法人没有犯罪能力,判决驳回。

该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朝野党团与法务部因此提案修法,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所谓的「顶新条款」),增修追讨犯罪所得的没收新制、增订犯罪所得追讨对象,包括犯罪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团体如各类民间组织、协会或基金会等,没收标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与利益、孳生利息。

修正案将在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但在今天三读修正后、正式施行前,其他法律有关没收、追徵、追缴、抵偿得规定,都不再适用。修正案正式上路后,未来法院就可没入公司的犯罪所得。

此外,为了配合此一修法,司法院也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定「没收特别程序」条款,让宣告没收不法所得的程序更完备。但目前此案仍在行政院院会,立院决议要求政院在3个月内送交立院审查。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