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是表演还是猥亵?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直播主们

14.05.2018  03:11
2018年05月14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编辑/ 吕承哲

桃园一名36岁许姓音乐老师身兼直播主,并拥有姣好身材,时常穿上低胸小可爱在脸书上直播拍卖,共计有1万6000多名粉丝,去年12月25日晚间,不料直播过程中,胸前衣物滑落,疑似当场露点近30秒,被警方依妨害风化送办。检方调查,警方依网路所撷取的2张照片为据,但照片模糊,不足以辨别是否露点,且就算露点,就直播内容整体观之,应不致引起兴奋或满足性欲,导致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与刑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之猥亵行为有别,予以不起诉。

●检察官评析

近来网路直播蔚为风潮,不少网路直播主藉由网路凝聚高人气,顺势推销代言商品,本无可厚非。但直播主为维持人气不坠,于代言时着以低胸清凉服装伴以舞蹈、表演等方式提高人气,甚有不惜大胆以露点方式吸引眾人目光,而在后者的情况,则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风化罪责。《刑法》第234条规定:「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万元以下罚金。」、第235条第1项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已经将公然「猥亵」的行为,以及在网路上直播「猥亵」影像的行为,明文列为犯罪。

但争议点在于「猥亵」的定义究竟为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结论也往往因人而异,难有定见。为此,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分别在释字第407号及第617号解释中,对「猥亵」做出定义,解释中特别强调:「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资讯,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言」。因此,大法官在此二号解释中所阐述「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判断基准,也成为司法实务者于个案中衡量是否已构成「猥亵」行为的重要依据。所以,直播主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仍需藉由上述判断基准,于个案情节中,综合判断而为认定,尚无法一概而论。

因此,直播主为避免遭到检举,而被检警调查,甚至被判刑,建议直播内容应以健康正面为导向,切勿裸露三点,以免產生争议。

本文取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粉丝团

(本文由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刘哲嘉提供)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