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复方食品添加物 须揭露成分

28.12.2015  21:42

避免毒豆干事件重演,卫福部食药署今宣布,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本月10日起,从国外出口输台的复方食品添加物,业者须检附原產国厂商出具的產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的官方卫生证明,我国边境才受理报验,限期不改正者可处3~300万元。

近期数起食安事件,包括毒豆干(含二甲基黄)、毒淀粉(含顺丁稀二酸)和塑化剂等等,皆是无法掌握进口复方食品添加物的成为所致,《食安法》在去年修法,食品业者在输入国外香料以外的复方食品添加物时,要检附原產国的制造厂商、负责厂商出具的產品成分报告,以及输出国的官方卫生证明,再由我国查核是否含有未准用的品项,规定对象为本月10日后才出口者。

食药署科长周佩如表示,业者若不提供文件,会禁止產品输入,业者可选择补齐文件,或将產品销毁、运回。周佩如进一步解释,复方食品添加物可分为稀释添加物和单方添加物混和,前者包括玉米油、麦芽湖等赋型剂添加状况,单方添加物混和则广泛运用在维生素、调味剂和品质改良剂。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