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前违法引述民调 谢长廷遭罚50万元

24.05.2016  20:47

中选会今天下午审议通过第14任总统副总统及第9届立委选举期间,涉及违反《选罢法》不得发布或引用民调相关规定共6案,其中前行政院长谢长廷因于造势引述民调资料,遭罚50万元。

中选会也进一步说明,上开6件裁处案件之决议:

一、 前行政院长谢长廷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立委参选人造势晚会引述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违反公职选罢法第53条第2项,依同法第110条第5项规定,处谢50万元罚锾。

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等人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分别在网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员参选人造势会上,引述有关总统候选人之民意调查资料,违反总统选罢法第52条第2项,依同法第96条第4项规定,分别对林及王各处50万元罚锾。

三、 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中央日报网路报」及香港商雅虎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等,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引述、报导有关总统候选人民意调查资料,违反总统选罢法第52条第2项,爰依其个别行为及同法第96条第4、5项规定,分处各该公司及其代表人各50万元罚锾。

四、 邱锡奎先生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因违反公职选罢法第53条第1项发布民调应载明相关事项之规定,依同法第110条第5项,处邱员50万元罚锾。

依照总统选罢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公职选罢法第53条第2项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另外依据总统选罢法第52条第1项、公职选罢法第53条第1项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

中选会表示,将据以开具违反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案件处分书;并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缴纳。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