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过“房地合一”税 短期炒房征重税

08.06.2015  12:21

  台湾“立法院”5日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纳入“房地合一”税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持有房地未满1年及2年出售,依交易所得分别课以45%及35%的重税,希望能够防止短期炒房;但自住者交易所得未满400万元(新台币,下同)免税,逾400万元部分税率则为10%。同案也订有“防错杀条款”,避免非自愿性因素、遗赠或合建分售遭到重罚。

   税率最高45%

  中通社报道称,根据新版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方案,下分4级课税:境内居民持有房屋未满1年即出售,重课45%房地合一税;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税率35%;持有超过2年至10年以下课20%;持有超过10年课15%。非境内居住者、总机构在境外的营利事业,持有房地未满1年出售课45%,持有超过1年课35%,避免外资在台炒房。

  在自用住宅交易所得优惠部分,自住满6年、且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卖屋免税额订为400万元;扣除免税额后,按10%税率课征。

   设有“防错杀条款

  方案订有“防错杀条款”,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夫妻离婚等其他非自愿性因素,导致2年内要交易房地者;个人与建商合作“合建分屋”,2年内出售房地者;税率都采20%,不用课重税。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房地,原持有时间也可并计。

  方案还设有不溯及既往的日出条款,明年元旦以后取得房地,或2014年1月2日之后取得、且持有2年内出售房地,才适用新制,目前所有房屋持有者都不受影响。而现行实施的课征销售房屋、土地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在明年元旦起将同步退场。

  修正案也明定,房地合一所课征税款,在扣除“中央统筹分配款”后,应用于住宅政策及长期照顾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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