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性泽改判无罪 法官:自白非出于自愿

26.10.2017  13:41
2017年10月26日 13:27 中时 陈淑芬

郑性泽被控杀警案经判死刑定谳,台中高分院26日再审改判无罪。台中高分院表示,再审调查发现,郑的自白杀警并非出于自愿,自白内容及是二阶段开枪杀警等经查均非事实,且就枪战现场位置分析,仍无法排除枪杀员警的人是已身亡的罗武雄,郑性泽在杀人及持枪等部分均改判无罪。

91年1月间,男子罗武雄与郑性泽等人到丰原十三姨KTV,罗因细故在包厢内开枪示威,获报前来丰原警分局小队长苏宪丕等员警进包厢发生枪战,罗男及苏警均中枪身亡。郑性泽被控开枪射杀苏警经判死刑定谳,台中高分院再审改判无罪。

台中高分院承审审判长黄仁松表示,经勘验自白书发现警察办案有违背正常程序,包括警察并未依法讯问被告的姓名等资料、告知权利事项等程序,也没讯问被告涉案过程资料;在录影资料中,只有郑书写自白书的过程;在警询期间,郑的脸部确实另有明显新瘀伤,且自白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而认定自白并非出于自愿。

黄仁松指出,苏警是遭制式克拉克手枪击中3枪而死亡,合议庭依案卷内资料、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中央警察大学及鑑定人等鑑定意见,认为苏警身中3枪都是来自同一方向,而且3枪是接续,并非如起诉书所称,是郑是以「二阶段开枪」。

合议庭认为,并没有证据可证明罗武雄在发生枪战前,将所持有的制式克拉克手枪交给郑性泽。此外,根据在场证人所述枪战当时在场人的位置,并参酌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中央警察大学及鑑定人等鑑定意见,仍无法排除罗武雄开枪的可能性。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