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宪后首件同婚登记案辩结10/12宣判

28.09.2017  14:10

同婚释宪大法官会议今年5月作成释字748号解释,宣告台湾至迟两年后成为亚洲第一个合法同婚国家后,释宪案前一对女同志伴侣方敏、林于立(糖糖)提出的同婚登记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8)日开庭辩论,伴侣盟律师团庭呈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2003年针对七对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胜诉定谳判决,请求司法发挥弥补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判准命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全案已辩论终结,预订10月12日上午宣判。

本案是同婚释宪出炉后,第一件辩结的同性结婚登记案,若法官判当事人胜诉,代表同性伴侣将不再需要等待立院修法或两年期间就可登记结婚,因此深受各界瞩目。

协助本案的伴侣盟律师团许秀雯等人主张,当初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结婚理由,是依民法及相关函释,现行民法仅保障一男一女的异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结婚,但行政机关拒绝处分所依据的法规已被大法官宣告违宪而无效,就不能再作为禁止或拒绝相同性别二人结婚登记的依据。

律师团还认为,释字748号解释已宣示现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婚,所以原处分违法,应予撤销而所谓「两年日出条款」是拘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并无缺乏法律依据或窒碍难行的问题,请求合议庭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结婚登记。

律师团还庭呈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在2003年就七对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胜诉定谳判决,当庭表示加国法院在立法完成前,就直接判决命同性结婚立即生效,请求司法发挥弥补立法瑕疵的角色,判决命户政机关准予同婚登记。

挨口的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则说,依内政部的函,目前法制化尚未完成,户政机关就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为同婚登记,但可先注记同性伴侣。合议庭最后谕知全案言词辩论终结,10月12日上午10点30分宣判。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