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被告戴电子脚镣?法部:非万能

28.12.2015  16:57

贪检井天博逃亡引发热议,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陈瑞仁今投书建议,应修法要求被告宣判务必到庭,且高等法院可在被告有罪且达一定刑度时予以当庭羁押,若重刑被告交保,更应加挂电子脚镣。法务部则回应,电子脚镣并非万能,修法实现被告到庭听判、重刑羁押及防逃羁押才是正道。

陈瑞仁投书表示,美国被告在陪审团宣判有罪后,都是当庭被扣上手铐送进大牢,根本不用启动所谓之「防逃机制」;我国法官本来就可依法对重刑被告以有逃亡之虞羁押,可能因二审有罪判决常被最高法院撤销,造成二审法官心理压力,「偏偏法务部又自创吃力不讨好的『防逃机制』,让法官们更放心的『纵虎归山』,而不愿去行使羁押权。 」

陈瑞仁指出,修法让法官们有明确依据应是唯一途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宣判时到庭之义务,以及事实审最终法院(目前是高等法院)在判决被告有罪且处有期徒刑若干年以上时,原则上即应将被告当庭羁押,若被告主张其不会逃亡,则举证与说服责任应在于被告。

另方面,陈瑞仁建议,若重刑被告交保,应比照《性侵害防治法》,得加挂电子脚镣以利掌握行踪,最后再仿照美国「弃保潜逃罪」(bail jumping),明文规定交保之被告逃亡时,不仅得没入保证金,且另外成立犯罪。

法务部则回应,非常赞同陈瑞仁检察官的投书,但电子脚镣并非万能、宜再三思,从侦查、审理到执行程序,完整严密的整套修法,才是遏止被告弃保逃亡的最佳利器。

法务部指出,先前送请立法院审议之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仅加速判决「确定后」之执行,对于有心提早逃亡之被告,无法根本解决问题;防止被告逃匿最有效且可行的方法,还是被告到庭听判、重刑羁押及防逃羁押。

为此,法务部近期将邀请司法院、执法机关、专家学者,参考美、日、德等先进国家之立法例,共同研商,尽速提出完整修法建议,供司法院及立法委员参考,避免再发生类似逃匿事件。

至于以电子脚镣掌握被告行踪部分,法务部认为,现行法没有得对被告强制施用电子脚镣的规定,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订得强制使用电子脚镣之规定,亦须司法院主导。以目前司法院极力避免侵害被告人权之态度,恐难实现。

其次,电子脚镣虽已发展至第三代,许多技术问题尚未克服,以之追踪受监控者之所在,仍有许多侦测死角,未必能确实达成防逃目的,而且所需人力及设备成本甚高,监控一人约需数十万元,目前尚难大幅推广。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