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谳后DNA鑑定制度 司院吁再斟酌

18.05.2016  12:47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今天说,立法增订有罪判决后声请DNA鑑定制度,就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与法院无搜集证据的义务,建请再斟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民主进步党立委顾立雄等人所提「刑事案件确定后去氧核醣核酸鑑定(即DNA鑑定)条例草案」,林锦芳等人列席备询。

林锦芳表示,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向法院声请DNA制度立意良善,但检察官基于客观性义务,就案件确定后所保管的全院卷证,得整体评估有无进行DNA的鑑定必要,且鑑定属于搜集证据的范畴。

林锦芳说,有罪判决确定后向法院声请DNA鑑定制度,目的是作为声请再审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属于搜集证据的范畴,是检察官的职责,不宜由法院为之,以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揭示受公平法院审判的原则。

她表示,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声请DNA鑑定制度,是否向法院为之,有再斟酌的必要。

林锦芳说,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实务,还有正在立法院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使受判决人有声请DNA鑑定的机会,有无另行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声请DNA鑑定的必要,建请再斟酌。105051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