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银监会确认外资银行可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17.03.2017  19:33

大陆银监会今(17)日发文确认在中国的外资法人银行再投资监管政策,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中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

路透报导,银监会表示,为发挥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其开展国债承销、财务顾问及大部分托管业务可採取事后报告制,不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但应加强合规及风险管理。

银监会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併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银监会表示,2006年之前,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透过境外母行进行。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外资银行已在中国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

(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