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领导人交接条例”初审通过 重大政策须先问当选人

07.04.2016  13:37

  中国台湾网4月7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6日)初审通过“台湾地区领导人交接条例”草案,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当选人对重大政策与预算有交付协商权,以及被咨询权。国民党团认为此条文限缩现任领导人的职权,准备在“院会”拉下协商,交接条例确定无法在5月20日前三读。

  “交接条例”经过四次会议、一次公听会后,终于完成初审。初审条文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及当局行政机关就重大政策、特别预算、缔结“条约”或签署“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定协议前,应先咨询当选人之意见。当选人就重大政策、预算,得拟具书面意见送交接小组协商。若经“立法院院会”决议者,当局行政机关应即依其决议办理。

  民进党团版本原规定,“自选举投票日起,除‘立法院’通过的法律、预算及当局经常性支出外,经领导人当选人认定的争议性政策预算等,都应暂停执行。”此条文被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讽是“老佛爷条款”,有“违宪”之虞。

  民进党团昨提出修正版本,赋予领导人当选人有交付协商权。但仍遭赖士葆批评“违宪”,他说,干脆改名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当选人扩权条例”。

  民进党“立委”段宜康声称,该条文明定现任领导人就重大政策等可咨询领导人当选人,而当选人能透过交接小组表达意见,最后的决议权仍在现任领导人身上,且把重大决议交给民意机关,没有“违宪”疑虑。

  朝野多次协商未达共识,最后由主席段宜康宣布表决,民进党以5比4人数优势决议按修正动议通过。

  国民党“立委”林为洲指出,现任领导人与当选人对于重大政策若有意见不同时,应交给全民判断公决,而不是有争议就找“立法院”裁决,此举可能更有争议。(中国台湾网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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