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氟防蛀牙 食药署7月准卖

15.06.2016  15:57

为防治蛀牙,食药署今天宣布将开放食盐添加微量氟化物,7月1日起可上架贩售,但须标示「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且限用1公斤的小包装、家庭用食盐。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今天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开放包装食用盐品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但须在品名上标示「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同时应注明「併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谘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同时可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

食药署也将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氟化钾及氟化钠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7月1日起开放含氟盐上架贩售,限量为200ppm以下,且氟化钾及氟化钠不能混用,标准比欧盟严格。

食药署食品组简任技正曾素香说,避免摄取氟过量,将只开放1公斤小包装,且限家庭内使用,如果发现餐厅、小吃店等营业场所、业者使用,将依违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令其限期改善,仍违规则可开罚新台币3万到300万元。

此外,曾素香提醒,有在使用氟片、涂氟的民眾,如要食用含氟盐,应先询问牙医师意见,避免摄取过量造成氟斑齿。

曾素香说,虽然7月就开放贩售含氟盐,但目前还没有业者向食药署申请许可证,因此7月开放后,市面上可能暂时还买不到含氟食盐。

食药署提醒,食品添加物如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文件,或是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相关标示规定者,可处3万到300万元罚锾;未依规定标示的包装食用盐品,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1050615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