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时犯超商强盗案 10年后指纹查获遭起诉

28.03.2016  15:53

29岁庄姓男子,于民国92年还是16岁少年时,结伙犯下超商强盗案,当时被採集到的指纹无法从警政署指纹建檔资料库中比对嫌犯,相隔10年后因庄男成年后犯下其他案件而被比对指纹确认,被依强盗罪嫌起诉。

雾峰区一家便利商店,92年11月11日凌晨5时多,当时仅有一名店员留守,突然有3名歹徒戴帽子、口罩蒙面闯入,其中一人立刻持刀子架住赖姓店员,控制其行动,另2人翻箱倒柜,取走收银机内的2161元现金,及香菸、酒类等物品后,3人才迅速逃离。

事后警方虽在收银机后方的抽屉门板上採集到数枚指纹,但是刑事局指纹建檔资料库中,无法比对出特徵相符的嫌犯,使该案悬而未破。

直到102年后,刑事局定期搜集各警察机关列管之未破重大刑案指纹重新比对,而查出庄男的指纹与该强盗案的指纹相符。

庄男矢口否认犯案,辩称该时间点在台中少年观护所服刑中;后又改口,可能是喝醉后,刚好与友人到该便利商店,与赖姓店员争执后所留下。

但检方查出,庄男于93年7月22日进入少观所,同年9月7日被当庭释放,案发当时他并未在少观所服刑;而被採集到的指纹是在收银台内侧下方,其非一般消费者会触碰位置,认定庄男所言为辩解之词,依强盗罪嫌起诉他。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