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母欠债卖房 13岁小房东如何保住权益?

07.03.2018  01:25
2018年03月07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黄眉青 /综合报导

13岁江姓少女5年前继承父亲遗產,包含板桥钱柜1楼等3笔房地產,每月光收租金即可获利7万,生活开销不成问题。但少女母亲欠下840万元高利贷,擅自将馆前东路房產卖给何姓男子,设定抵押1540万跟信托登记,连房租都让给何男。少女提起诉讼争取权益,法院基于《民法》规定,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產,要对子女有利才具效力,因此判江姓少女胜诉。

●法律评析

依《民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產,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民法第1088条二项参照)。

至于什么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產呢?《民法》有规定:「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產,为其特有财產。」特有财產的概念,乃是对于原无财產能力之人,为了保护其利益,例外的赋予得拥有的特定财產。子女之财產,父母非所有权人,本无处分的权限,而民法透过1088条的规定,将未成年人财產的处分权能,某程度划归由父母来行使,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其中,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特别财產的「处分」定义范围到哪?

依通说见解(最广义说),包含法律上之处分或事实上之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不问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均包括在内。

从条文可以得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產,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之。而有利不利如何认定?学者认为,处分是否对子女有利,应斟酌当时一切情事而定之,至于子女之特有财產被处分之结果,与其所获利益相抵,而其财產总额是否有所增加,则非所问,如系为维持子女之生活而负债,以子女特有财產清偿,符合利益。

父母为不利于子女之处分,效力如何?

无效说:民法第1088条2项为强制规定,若有违反应认无效。

无权代理说:除非父母此等处分行为明显构成表见代理外,其违反第1088条2项之处分行为应解为无权代理,子女成年后得追认之,否则应由父母对第三人或子女负无权代理之责任。

有效说:父母非为子女利益所为处分对第三人仍属有效,而父母应依委任之规定,对子女负损害赔偿责任,既可保护交易安全,復可防止父母滥用处分权,保全子女之利益。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区分说:父母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產,视其为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若其属无偿行为,则其所为之处分无效,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若其属有偿行为,应属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说: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以子女之财產与他人订立债权契约时,对外关系上仍属有效,若父母不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则属债务不履行之问题。而父母处分子女之财產时,则属于无权处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產,依民法第1088条2项但书意旨看来,在为子女利益处分时,为有权处分;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子女之财產时,自应属于无权处分,效力依民法118条规定,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或于其后取得权利时,溯及处分时有效。

(本文转载自天秤座法律网)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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