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乘客忘带200万下车 司机可以请求报酬吗?

25.03.2018  01:04
2018年03月25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据媒体报导,日前一名黄姓男子晚间与朋友聚会小酌后,搭计程车回家,未料下车后竟将随身包包遗留于车上,因背包内装有现金200万元及其他重要证件,黄男至警局报案,警方依监视器循线过滤查出黄男搭乘之计程车,连络上张姓计程车司机。惟黄男清点包内现金后发现短少20万元,经警方表示欲调阅行车纪录器后张男始承认取走20万元,因侵占罪属非告诉乃论,警方依侵占罪将张男移送法办。

●法律评析

遗忘现金、物品在车上 据为己有涉侵占、窃盗

按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產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侵占行为系指将物品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而窃盗罪系指破坏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行为。

本件计程车司机在车上发现乘客遗忘之物品,因该物品遗留在车上,乘客于下车后立即回想起背包仍放在车上,背包属于「遗忘物」,仍然在乘客之持有范围内,故司机若将背包整个据为己有,属于破坏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窃盗行为。若乘客下车后,回到家始发现背包不见了,但不知背包系于何处遗失,则属于「遗失物」范围,司机若将背包侵占,属于侵占遗失物,依刑法第337条构成侵占遗失物罪,两者刑度差距甚大,故于路旁见到他人掉落之物品,最佳处理方法即依照法定程序,送至警察机构,相关规定如下。

拾得物品应送交相关机构 计程车司机不得请求报酬

依照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并于报告时,应将其物一併交存。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受领权之人认领时,拾得人、招领人、警察或自治机关,于通知、招领及保管之费用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且拾得人于有受领权人认领遗失物时,得请求财物价值十分之一之报酬。惟有例外规定,若属于「在公眾得出入之场所或供公眾往来之交通设备内,由其管理人或受雇人拾得遗失物」、「拾得人未于七日内通知、报告或交存拾得物,或隐匿其拾得遗失物之事实」、「有受领权之人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难救助、灾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之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请求报酬。

本件计程车司机应属于民法第805条之1第1款「供公眾往来交通设备之管理人或受雇人」,故原则上司机除了送还物品车资之费用外,不得另外请求报酬。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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