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社会住宅弱势保障比例增至3成

23.12.2016  13:39

立法院今天三读《住宅法》修正案,将社会住宅提供经济或社会弱势之保障比例,从现行的1成拉高至3成。另,增设「公益出租人」,鼓励爱心房东出租予符合租金补贴的弱势族群,其租金收入所得,每屋每月免纳综合所得税的额度最高1万元,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课地价税。

弱势者现有承租房屋如是违建,三读条文亦订定3年「缓衝期」,期间内亦可申请租金补贴,以确保弱势权益。然同一申请人以申请一次为限。

修法也规定,主管机关未来依《住宅法》兴办社会住宅使用国有土地或建筑物衍生收益,得做为社会住宅兴办费,不受《国有财產法》应收归国库限制。

院会今亦通过附带决议,住宅法立法目的不仅应解决都会地区青年及弱势民眾住宅需求,更应兼顾偏远及离岛地区民眾之居住正义,避免因资源分配不均,过度集中于直辖市及都会地区,扩大城乡差距。

主管机关应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补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关经费,以及各地方政府预算执行状况,并针对财政能力不佳县市建立适当经费补助标准,不应以竞争型计画限制偏远及离岛地区之发展。

另外,有关兴办专供原住民承租之社会住宅,主管机关应协助宽筹经费、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请资格、程序、租金计算、分级收费、租赁与续租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