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阅卷权宪法辩论 法务部:不违宪

03.03.2016  11:32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上午针对刑事诉讼法「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规定是否违宪,召开宪法法庭辩论。法务部今表示,现行机制已充分保障被告防御权,侦查羁押阅卷将有碍侦查效能及真实发现,而且并非所有先进国家都开放羁押程序中让辩护人阅卷,因此刑诉法规定被告辩护人起诉后才能阅卷,并不违宪。

本案系缘于检方侦办赖素如涉贪案,向法院声请羁押时,赖及律师向法院要求直接检视、阅览监听译文等证据被驳回后,声请释宪。

法务部认为,现行规定于案件起诉后法院进行审理时,因检察官已将所有调查完毕的事证完整交给法院,此时辩护人可检阅全部卷宗、证物,更可抄录、摄影,让被告充分知悉为什么被起诉、要怎么进行防御,但在起诉前的侦查阶段,因案情内容、是否有共犯都还待厘清,若此时让辩护人可以同步阅览检察官握有的证据,被告将能知悉共犯陈述内容而预先套招、串证甚至预测检察官侦查计画,干扰日后之侦查作为,所以现行法规定侦查不公开原则,以兼顾侦查效能及真实发现。

法务部表示,侦查阶段被告取得防御所需资讯,并非仅「阅卷」一种方式,我国法制已赋予被告「请求注意权」、「随时选任辩护人权」、「被告知声押理由及事实」等共有十几项权利,已可让被告有充分完整之防御权,仅就会破坏真实发现、影响「侦查不公开」较为严重之阅卷权稍作限制而已,故现行制度已兼顾被告防御权之保障及侦查效能之需要,也符合宪法比例原则。

更何况并非所有先进国家都开放羁押程序中让辩护人阅卷,以美国、日本为例,均未允许被告或辩护人在侦查中羁押程序有阅卷权,至于德国等虽有类似规定,但亦涉及该国辩护人在法制上定位、相关职业伦理规范等均与我国不同,难以直接套用,以免產生更大流弊。

(中时即时)

宪法法庭审阅卷权 司法院狠打脸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