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破坏国家统一属危害国安
就在民进党立委提案修正《国家安全法》,要求明订共谍行为及刑责之际,大陆也公布了《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对境外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间谍器材等做出明文定义,还认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属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若因违反《反间谍法》被驱逐出境,十年内不得入境,该法于公布日起实施。
大陆国务院6日由总理李克强发布第6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共计五章、二十六条,其中第五条定义了「敌对组织」为敌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39条提及「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在其中的第1条定义即指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还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资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其他如「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以及「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等,都被列为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安行为。
台湾去年以来曾多次发生偏绿学者登陆遭阻事件,该法第二章第九条指出,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安活动的,国安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安的嫌疑人,国安机关可以通缉、逮捕。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反间谍法25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实施细则认定有4类: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该法于公告日起即实施,同时废止了1994年6月4日大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