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电梯口性侵饮料女店员未遂 色男判1年8月

12.01.2016  20:54

色胆包天!林姓男子在台中市第一广场叫外送2杯饮料,女店员将饮料送到广场2楼楼梯口时,林男见她长得漂亮,竟强拉住她并扑倒在地上,欲亲吻她,经她反抗并呼救,林男才作罢。台中高分院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林男1年8月徒刑,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2014年8月间下午约6点,林男在第一广场内,打电话叫了2杯饮料外送,女店员在广场2楼电梯口将饮料交付林男,林男趁女店员掏钱找零时,突然拉住她拉近他身体,以手摀住她嘴巴,将她扑倒在地上,右手指还伸入她口中戳弄,并欲亲吻她。

女店员吓得大声惊叫,并不断闪避,林男惊觉铸下大错,才放开她,赶紧离去。女店员的脸、嘴磨损、擦伤及挫伤,腹部也有挫伤,报警处理。林男到案后坦承犯行,台中地院审酌,林男犯后态度尚可,已与女店员和解,但他曾犯诈欺罪,为累犯,判刑1年8月。

林男提出上诉,指出被害人已原谅他,他小时曾患小儿痲痹,头部有开刀,身体也有中度肢障,他母亲身体中风,日常生活需要他料理等,希望法官减刑。但台中高分院认为,强制性交未遂罪的法定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且一审已有减刑,审结驳回上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