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登记遭驳回 法院祭出这理由
12.10.2017 12:56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女同志伴侣方敏、林于立提出的同婚登记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户政机关拒绝同婚登记的处分,但同性别婚姻制度尚未立法或修法,法院无法越权,因此驳回她们立即登记结婚的诉求。这是大法官解释出炉后,法院判决的首件同婚登记案件。
方敏、林于立的委任律师许秀雯聆判后表示,对判决感到很遗憾,因为大法官释字748号是要求2年内完成修法,没有拘束法院不能在2年内判准同性伴侣可以立即登记结婚,将考虑是否上诉。
今年5月大法官会议作成解释,认为民法关于婚姻规定,没有保障相同性别者的婚姻自由权及平等权属违宪,相关机关应在2年内完成修法或制定,逾期未完成、从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侣可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本件官司导因方女与林女在2014年8月1日检附户籍登记申请书,及证人签名的结婚书约等资料,向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办理同性结婚登记,但遭户政事务以「一男一女才能登记」为由,驳回声请,她们不服经诉愿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大法官会议已认定民法上合法婚姻为「一男一女」结合、同性婚姻非合法婚姻属违宪,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禁止同婚登记的处分是违法,应予撤销。
合议庭表示,大法官会议要求「2年内修法」是立法机关的权责,纵有立法漏洞,但法院不可在本件官司越权径为填补处理,由于同性别之婚姻制度尚未立法订定或修订,在无明文立法的情事下,法院无法命户政机关准方女与林女结婚登记。全案可上诉。
至于另2对同性伴侣陈凌与吕欣洁、梁宗慧与朱姵諠提起的同婚登记诉讼,仍由北高行政法院审理中。
(中时)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12.10.2017 12:56
释宪后首件同婚登记案辩结10/12宣判
同婚释宪大法官会议今年5月作成释字748号解释,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