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商品可排除7天鉴赏期

15.01.2015  17:16

(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5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初审通过消保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视产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适合7天鉴赏期商品。若修法通过,生鲜食品、易腐坏商品可能入列。

现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对所收受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删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不过,因部分商品性质特殊,如生鲜食品、易腐坏商品或影音商品,适用7天鉴赏期规定可能有争议。行政院和朝野立法委员都提出修法,有共识排除特定性质产品。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删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书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简任秘书陈星宏会后受访表示,新法通过后,针对网络交易或通讯交易,行政院会依各行业特性,参考欧盟、世界先进国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适用7天鉴赏期规定,如生鲜、易腐坏食品、电子音乐等可能列入。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依消保法提出的诉讼,因企业经营者故意所致的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所致损害,得请求3倍以下;因过失所致损害,得请求损害额1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消保法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不过,此条文没有行政罚配套,难以贯彻施行。

行政院提案,若企业经营者违反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不过,朝野立委对处罚方式和额度仍有意见,相关条文保留协商。

陈星宏说,对违反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等规定者,朝野立委都对修法方向有共识,认为应给予处罚依据,不过额度还要协商,这是消费者保障的一大进步,也呼吁经营者要依规定履行,避免消费权益受害。10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