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女学生答应考不好就给「摸身体」 老师真的没事?
某国中老师和女学生说好,成绩没达标就给他摸身体,女学生成绩没达到标准,老师竟真的带学生到亲戚家猥亵40分钟,事后该名老师遭到校方解聘处分,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10月。
●法律评析
猥亵是指非性交行为、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而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之行为,是影响被害人性意思形成与决定之自由之色欲行为,而且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只要被害人不愿意以他为性意涵、性关联的对象,就构成猥亵行为。
以本件而言,可能触犯的有刑法第224条、第224-1条的加重强制猥亵罪中的对幼童猥亵、第228条利用权势猥亵罪。刑法对于妨害性自主的类型分为「违反意愿」及「非违反意愿」二种,违反意愿的性交当然为刑法所处罚,但于特定类型诸如「未满16岁」、「精神障碍」、「利用权势」等方式为性交或猥亵,就算取得对方的同意,仍然为刑法所处罚的对象。这则新闻中,并未指明法官是以何条文来判决,如果从「约定」的字面来解释以及罪疑惟轻的标准来看,假设狼师有取得女学生的同意,仍会涉及以下条文之刑责:
一、刑法第227条第2项、第4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已取得对方的同意而为猥亵行为,但对方是未满14岁的儿童或少年,其心智及身体尚未成熟,所以刑法加以处罚。所以就算狼是和学生「约定」成绩未达标准要摸身体,仍非适法。
二、妨害性自主罪还包含第228条的利用权势猥亵罪。被害人因与加害人有监督服从的关系,考量在有权势关系下的被害人常因陷入一定利害关系所形成的精神压力下,隐忍并曲意顺从,不得不配合加害人的要求,而不一定能符合一般妨害性自主罪中要求的违反被害人意愿这个要件,因此有了这条罪的出现。本件即有此种因教育而產生的监督服从关系,加害人甚至明确指出成绩未达标就要摸身体,受害学生出于老师给予的压力而服从老师的要求,就有符合此罪的要件,也可以依此条定罪。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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