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莺救子》孙案关键在「意图 」 少这两字差很多!
孙安佐几天前多了一项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在警方诉状上是 Poss Instrument w/Int。 然后上面有一个代号, 用这个代号去查, 会发现孙安佐被指控犯了统称拥有犯罪工具的这个大项目下的a 项。
A 项原文是这样 「A person commit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if he possesses any instrument of crime with intent to employ it criminally」。( 如果有「意图」犯罪者拥有任何犯罪工具是犯了一级轻罪)。 有的媒体报导孙安佐被控拥有犯罪工具, 而未见「意图」两字,就有误导之嫌。
因为如果一个完全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人,如果只看到某人被控持有犯罪工具,会以为这个人已经犯了一个案子,而不是「意图」犯案。所以,孙安佐整个案件, 最关键的就是 「意图 」两字。
因为并没有真正的犯案。 目前对孙案的两项指控罪名都有with intent (意图)的字眼。
第一项是犯下了意图恐攻他人的恐怖威胁, 第二个是拥有意图犯案的犯罪工具。所以此案检方若真要定罪,必须要有证据去证明孙安佐的确有上述两项的「意图」。
Innocent till proven guilty(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清白的),这是美国刑事法一个普遍的指导原则。而为了证明有罪,检方必须要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证明无可置疑)。
没错,孙安佐的确开了个要扫射学校的玩笑,如果检方不认为是玩笑,要怎么去证明它?
没错,他的确拥有枪枝以及弹药,如果检方控告孙安佐有要执行的意图,那要怎么去证明它?
因为他可能真的只是开玩笑而已,他自制枪枝与搜集弹药也可能真的只是个军事迷而已,上述都是合理的事实推断,不是吗?
如果检方没有办法排除这些合理的事实推断,那么这两项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
这也是为什么当初孙安佐的律师拉托伊森坚持要证明孙安佐的清白,没有考虑过认罪协商。而认罪也不代表一定有罪,只是不想要走公审一途。因为在美国,公审也不保证可以还他清白。
明明孙安佐自白书上有只是开玩笑的口供。但是美国媒体现在很多都没有报这一点。也因为如此,还没有被证明有心犯案的孙安佐被渲染成好像有意犯案的程度。这是因为美国社会在学校枪击案阴影下不太愿去考虑他玩笑的成分。
这已经是对他的一种既存偏见。在美国检方未证明孙安佐「意图」前,国人也应以合理的事实推断来看待孙案。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