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我好心不收房客租金10年 他竟恩将仇报拆屋变卖!
刘姓妇人让经济拮据的马姓老翁,住进自己「未办理保存登记」一栋平房,还佛心地免收租金近10年,想不到马翁恩将仇报,私下将和陈姓开发商谈好以270万元,将房子拆光变卖。刘妇因此愤而提告。新北地院审理认为,马翁擅自卖屋,考量屋况,马翁应赔偿30万元,开发商不知情免赔,不过马翁仍净赚240万元,这笔差额刘妇恐难以追回。
●法律评析
所谓保存登记,指的是土地法第38条所定土地总登记中之「第一次所有权登记」及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所定之「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办理保存登记是为了保全与维持其所有权之现状。
按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產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未办保存登记的建物,虽然无法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财產权之一,所以法院在实务上认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虽然不能移转,但仍发生事实上处分权移转的效力,而使买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该建筑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于不知情的状况下买到违建怎么办?
违章建筑物虽为地政机关所不许登记,尚非不得以之为交易之标的,原建筑人出卖该建筑物时,依一般规则,仍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之义务(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236号判决意旨)。违建与违法加盖的房屋,具有无法办理保存登记之本质上瑕疵,属于民法第354条所定的「物之瑕疵」,买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条对前屋主请求减少价金,甚至解除契约。
回到新闻,此案例中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未办理保存登记,而马翁在未经该房屋事实上之处分权人(即原告刘妇)同意下,明知自己非为该房屋之事实上处分权人,仍以自己为该房屋之处分权人为由,将房屋出售,造成刘妇财產上之损害。而按民法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復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不能回復原状或回復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然而受损害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数额或证明显有重大困难者,法院应审酌一切情况,依所得心证定期数额。该房屋已遭到全部拆除,也未另行重建,难以精确评鑑估毁损物内容以及价值,故法院仅得依照房屋税籍证明书所记载该建物之屋龄、建材,以及耗损状况、坐落土地的使用分区、位置、邻近市场供需……等区域状况,作为判断其价值的依准,而认定该房屋价值应为30万元。
而此案中陈姓开发商之所以免负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该房屋并未办理保存登记,且马翁于20多年前即设籍于此,加上刘妇在将房屋无偿借给马翁居住后,也甚少前往该处。法院认为上开种种原因致使陈姓开发商无从以调阅户籍、税籍、地籍资料或其他方式,在不侵害他人个资的前提下,确认该房屋事实上的处分权或所有权之归属,仅能透过与马翁签订相关切结书以兹证明,其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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