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博士男8度违反保护令 妻子能逃出家暴夫魔掌?

22.03.2018  01:02
2018年03月22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黄眉青 /综合报导

新竹一名拥有博士学歷、曾担任助理教授的林姓男子,两年多前因为工作不顺,又怀疑妻子有小王,对妻子拳打脚踢,林妻受不了申请家暴令,林男反而变本加厉,开车追撞、打算泼汽油烧妻子,新竹地院依违反保护令等8罪,判林男2年徒刑。

●法律评析

违反保护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谓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姻亲、旁系血亲、姻亲等亲属关系,还包括前配偶、同居人、家长家属关系等。如果家庭成员间有遭受他方言语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法院声请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分成「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等三种保护令类型。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时,得向法院声请紧急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核发前,须先经过法院审理程序调查认定,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开庭审理,因此在通常保护令审理终结前,法院可以不经审理程序,先核发暂时保护令给被害人。

如果保护令的相对人有违反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时,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恐吓罪及伤害罪

所谓恐吓,凡一切言语、举动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惧,均包含在内。亦即刑法上恐吓罪之恐吓,是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该人主观上生畏怖心的行为,恐吓手段并无限制,即使其所为之手段,在一般社会通念上,未达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属当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仅须足使对方理解其意义,并足以影响其意思之决定与行动自由均属之。

又刑法第277条伤害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身体或健康的伤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即为伤害行为。所谓伤害之结果,是指人之生理机能或精神状态,因而有所障碍,或于外形有所变异破坏之情形而言。

本件男子在妻取得通常保护令后,又去她工作处辱骂、并恐吓「你不要给我看到,我捶都把你捶死」,甚至开车追撞妻子;这样的行为除了触犯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同时构成刑法的恐吓危害安全罪、伤害罪等,将从较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违反保护令罪」处罚。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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