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1休版本粗造 恐创造4天合法无薪假
行政院昨完成《劳基法》2.0版修正草案审查,预定今日院会拍板后,送立法院审议,但包括文化法律系教授邱骏彦、劳工律师蔡瑞麟等人,都发现目前院版修正草案已经可预见会被不肖雇主、企管顾问公司拿来突破的漏洞。蔡瑞麟指出,如果不提早补洞,劳动部可能「创造了4天的合法无薪假」。
「(劳动部)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不同时修改39条规定,谁保证劳工一定拿得到2又1/3?很可能最多1又1/3。」邱骏彦在脸书上指出,39条「第36条所定之例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如果不同时修改成「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的话,聪明会算的台湾雇主,休息日会照给工资吗?
目前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只有列出修改《劳基法》第36条、第24条、第37条,没有把这次修法新创的「休息日」放入第39条中。在劳动实务界近25年的蔡瑞麟指出,「劳动部有没有想过那些企管顾问公司会怎么做呢?他们会教雇主之后只给26天的薪水,因为法律规定例假要给、所以例假我给,但没有规定休息日应给薪,就变成休息日是法定的无薪假」。
以劳动部的举例来说,月薪3万6000元的劳工,如果在休息日加班8小时、获得1900元加班费后,当月月薪会提高至3万7900元,但这对在劳动契约里面以日薪约定的员工影响最大,因为原本《劳基法》规定例假日也要给薪,所以月领3万6000元的劳工的算法是日薪1200元乘以30天,如果新法通过,没有把休息日放入《劳基法》第39条规定,会变成「法定4天休息日不用给薪」。
也就是,这些以日薪计算的劳工,就会变成日薪1200元乘以26天,月领薪资瞬间减少至3万1200元,如果劳工想要回到原本的月薪3万6000元,就必须多上2天半的班、用休息日的加班费来补。这样会变成,雇主仍是「合法」单周40小时工时、加班时数「只有」20小时、「合法」不超过单月46小时,而加班20小时的劳工,还是只能月领3万5950元。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