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有感司改 启动不动產交易契约公证

18.02.2017  18:40

司法院今天宣布,从人民观点推动有感司法改革,先推动多项变革中,协调法务部订立民法第166条之1「施行日期」,启动民国88年通过的不动產交易契约公证规定,减少房市争议。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今天表示,司法院配合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先行积极推行7大重点措施,包含「坚守人权保障价值」、「确保司法正义实现」、「建构弱势友善审判程序」、「合理减轻法官工作负荷,提高审判品质」、「建构更有效能的审判程序」、「推动透明的司法」及「加强司法与社会的对话」。

吕太郎表示,许多民事官司涉及不动產买卖,为避免纷争產生,将协调法务部订立民法第166条之1的「施行日期」,使民国88年通过的不动產交易契约事先公证规定得以强制施行,也将研究在法庭外有个自主解决方式,也就是法庭之友(ADR)制度的可行性。

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契约以负担不动產物权之移转、设定负担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 未依前项规定公证之契约,如当事人已合意为不动產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而完成登记者,仍为有效」规定,受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6条第2项但书规定「但民法第166条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以至于迟迟未实施。

吕太郎表示,鑑于劳资争议诉讼除了影响劳工个人权益外,更影响其家庭生计,有迅速解决的必要性,而解决劳资争议所须证据,有偏重于资方情形,必须以法律调整,以符合实质公平,司法院研议制订劳动程序特别法,以保障劳工在劳资争议诉讼事件的权益,初步委托政大教授搜集各国劳资争议进行研究,另考量劳方财力较不足,起诉费用将降低门鑑。

被告人权保障部分,司法院将研议完成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羁押,在法院审查时,将採强制辩护,并扩大律师在侦查中的羁押阅卷权;确保司法正义实现部分,法院宣示判决时,被告应到庭聆判,若被告遭判刑2年以上,法院即时启动羁押审查程序。

司法院除加强和解、调解,以录音代笔录,防止滥诉,研议刑事第二审採认罪协商制度,民事第二审採有条件独任审判。

为使司法与社会有充分良好的对话,司法院将成立专责小组执行政策,包含继续办理法院与民有约,强化司法信箱功能,办理民眾对司法观感的问卷调查,让人民了解法庭及诉讼程序运作原理及实情。106021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