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 马英九抗辩全文看这里

28.11.2017  13:44
2017年11月28日 12:48 中时电子报 张国钦

以下是马英九出庭抗辩全文:

本案从去(105)年4月19日开始,先由柯建铭立委提出自诉,再于今(106)年3月14日由臺北地检署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的七位法官、三次判决无罪,自诉案一审判决表示:「司法关说一事,确属重大国家事务,而与一般社会大眾权益有关」,公诉案一审判决也表示:「司法关说案揭露公告后,不但会对司法威信造成极巨大的伤害,更必然使即将开议之立法院与行政院卷入政治漩涡,行政、立法二院间互动恐造成宪政体制运作之空前危机,亦使民间社会对立与分裂情势遽升」,「作为国家元首,负有捍卫宪法尊严与国家安定之责任,势必依宪法及增修条文赋予之职责处理。」

自诉案二审判决也表示:「中央阁员如有风纪问题,总统出面瞭解,併同行政院院长处理,以解决政治风暴、维持政局安定、维护国家利益,合于臺湾近年来政治现象,与宪政体制不相违悖。」「听闻黄世铭前检察总长报告后,立即召集行政院院长、总统府副秘书长,共同会商解决之道,符合臺湾政治运作现况,在执政团队开会之时,被告又未将相关秘密资料公开。」

简单来说,这七位法官、三次无罪判决都认为:我是基于总统宪法上的权力与责任,审慎因应即将面临的宪政风暴,採取必要而适当的行动。我没有滥用总统的权力,我更没有犯罪。

请请容我再说一次,不论过去、现在、未来,不论党派,任何一位中华民国总统,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长、反对党大党鞭、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集体关说司法个案的时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如何处理即将面临的宪政风暴,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而不是想去斗倒谁。

很遗憾,台北地检署一再漠视总统的权力与责任,漠视宪法第44条、第48条、大法官会议第585号解释、第627号解释,执意起诉,败诉后又执意上诉。

宪法第44条的实例,我在先前已提出陈述意见状中,详细说明我任内每周「五人小组」会议及每年两次五院院长座谈会开会的情形,也举出四个实例(军公教劳年金改革方案、会计法修正覆议案、何凤山大使平反案、警察人事官职等调整问题),其中包括立法院一例,考试院二例,监察院一例,各例均与行政院有关,这些实例的内容不同,提出及处理之方式亦不同,因为宪法就第44条总统院际争执调解权,并未规定具体方式,行宪以来,亦未有大法官会议解释,或立法院立法,而系由总统依职权个案决定。

除我任内的实例外,蔡英文总统自去年五月上任以来,亦召开「执政决策协调会议」,而就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蔡总统亦明确表示「司改的工作横跨五院的权责,这牵涉到跨院际的协调。做为总统,这是我的宪政责任。我会把院际协调的工作做好,协助五院做好横向的沟通,并且掌握具体的进度。」,司法改革工作虽然还没开始,争议虽然还没发生,但蔡总统已经准备跨院际的协调。

这些实例,正是原审判决第26页所指:「院与院间之争执,当即包含法律上争议或事实上之争执,更非限于已经发生各执己见、相互杯葛之纷争,潜在、可能发生之争议自当包含其中,一旦遇有有院际间重大争议而宪法并无特别规定解决方式时,总统自得与各相关院长会商,使纷争儘早消弭于无形,以维宪政安稳。」。

依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就职宣誓的誓词是:「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宪法规定了总统誓词,也规定了总统的责任,与五院间就国家重大事件之沟通协调,此亦为宪法课予总统之责任。

因此,我一直强调本案是一件宪法诉讼;本案的核心,不只是总统权力的问题,更是总统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总统对宪法的承诺与对国家的责任。总统在中华民国宪法上拥有特殊的地位、责任与高度,是本案的前提要件。

更重要的是,依照大法官会议第585号解释、第627号解释,总统可以决定是否对外公开有关国安、国防、外交、犯罪侦查、与政府内部决策过程等资讯,因为这是总统身为国家元首,依照宪法第48条的责任,为实践保卫国家安全与增进人民福利的宪法承诺,总统所必须拥有的行政权能,这项「行政特权」是「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并不是总统扩权。这项特权只要是「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就可以决定公开或不公开。而不涉及指挥检察系统办理刑事案件,或不当干预其他机关之权责。

依照本案台北地检署起诉的逻辑,总统及行政院长将没有任何行政权可言,凡事先要请示检察官,询问总统所处理的,是否为侦查资讯,到时检察官如果回一句「合法适当就好」,或是「等检察官查完再说」,总统身负全国人民付托,这样要如何执政?政府要如何运作?国政能这样推动吗?

最荒谬的是,本案台北地检署的逻辑及主张,不只剥夺总统及行政院长的行政权,禁止总统与行政院长讨论,甚至是禁止总统思考。总统及行政院长「讨论」即将面临的宪政风暴,怎么可能会变成「泄密」呢?而所泄漏的「秘密」,居然就是柯建铭立委的司法关说丑闻!这一点,高院自诉案判决书也特别指出「总统为国家元首,其任何决定,对国家社会及民生之影响,至深且鉅,不得不慎重为之,然智者千虑,难免一失,需有行政团队辅佐,方能避免『孤家』、『寡人』1人擅断之缺失」

也就是如此,我谈释字585号解释,我强调本案是一件宪法诉讼,不是只为了我个人,而是为了总统及政府未来行政权的运作及效能。

我再说一次,释字585号只是阐明总统在宪法上行政权的固有权能,并非赋予总统额外的权力。

总统当然要依宪法治国,依法律治国,依照宪法第44条、第48条、大法官会议第585号、第627号解释所指行政权固有的权能治国。

依照本案所有的证据及事实,我无罪,请驳回检察官上诉。

请确立宪法上总统的行政权限,请让人民瞭解,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下,总统的权力与责任,让未来的总统,能安心依宪法治国,依法律治国,再也不必面对类似本案的无谓纠缠,既妨碍国家政务的推动,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谢谢庭上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