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证人吴宗益改口 称调查局笔录「错了!」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浩鼎案,被告前中央研究院院长翁启惠、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并传唤中研院研究员吴宗益到庭,针对「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转浩鼎公司,签约前交付2.23醣分子,以及事先派员学习涉贪污,证人吴宗益回答都是他一人决定,并未有其他任何人指示,辩护人提示吴在调查局制作笔录,他回答是翁院长授意,吴宗益回答:「我讲错了!」
吴先解释技转条件,授权金中的40%是给全部创作人、20%属国库、20%属中研院、20%属创作人所属单位,由中研院技转处拟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给每一位创作人签名,该计划是由吴担任创作人代表,所以在文件上签名,另有翁启惠、蔡宗义也是创作人,全部计画总授权金6000万,但在签约前,2012年12月17日由吴决定,交付2.23公克给润雅公司。
翁启惠的辩护人提示证据,今年4月在调查局接受讯问制作笔录时,曾说过受到翁启惠指示,但为何今天改口说是自己决定,吴宗益回答:「当时我讲错了!」
另外,辩护人以笔录内容,吴曾提及浩鼎公司承办人急着要醣分子,因研发OBI-822乳癌疫苗的材料不足,才主动交付醣分子给浩鼎,吴回答:「是个人的猜想。」而且他本来与浩鼎有国家计划、產学合作计画,交付部分材料,是「很正常的事情」,让润雅研究人员到中研院学习,目的也是要让厂商「先到研发单位看是否真实存在」。
吴强调,能够让理论变成一个实际的商品,是很大的成就,且技转成功后,厂商支付的权利金,创作人也可获得部分。
公诉检察官反诘问,是否有经过院长核可?翁启惠在电邮中有要求浩鼎的技术股,这样是不是合理?吴宗益回答,授权金都是由智财產处与厂商沟通,如果不是发明人,就不会得知相关讯息,也无从参与意见,另外,要求技术股是洽当的。
翁启惠声明稿如下:
中研院长不管技转事宜,真相只有越厘越清
首先,技转案不是翁前院长的职务,也从未决定或签属任何技转合约,关于材料是否为私下给予? 中研院都有收入签单,证人已经说的极清楚。
关于浩鼎关系企业润雅取得材料测试一事,浩鼎本来就跟中研院有產学合作,中研院研究出来的智產权浩鼎优先取得,因为出资者是浩鼎。
至于材料的给予,在材料移转合约尚未往上签决前就交付材料,澄清说明如下:
1.关于2.23克交付材料,原本不是议定中的10克材料移转,是吴宗益博士依他所主持的產学合作约定,交付成果给出资方 - 浩鼎测试用的。 后来智财处将它併入十克材料移转合约中。 这不是翁启惠私下交付。
2.依中研院规定,创作人有权决定是否有偿或无偿交材料给有兴趣的厂商测试,以提高对方对技转的兴趣,对于没有合作的厂商亦可以提供。
3.吴宗益博士先交付几克材料皆有收据,翁前院长没有参与。
4.浩鼎一直与中研院有多项合作计画,也早在2010年就技转中研院的癌症疫苗。 以他们的经验能力,愿意来技转这技术,并冒更大风险本是好事一椿,这也是国家设定「科技基本法」的鼓励政策,希望研发成果可以应用在社会上。
5.浩鼎本就有优先权取得技转权,在中研院公告由浩鼎委托研究的专利技术后,也只有浩鼎关系企业润雅来谈。 并非检察官或法官说的不止一家。
6.智财处在谈判中增加授权金从2500万到6000万。 这是增加国库收入,应该张灯结彩喜洋洋才对。
最后润雅、浩鼎公司同意为中研院及国家争取到最大利益,怎么会变成翁启惠以院长身份介入技转而收取贿赂呢?
上述皆是智财处及吴宗益博士的决定,翁从未以院长身分参与。 翁前院长是发明人,亦从未指示吴宗益博士该做什么事。
细节越说越多,中研院长只管这些事吗?
之所以一再澄清说明,期望法庭与外界愿意厘清事实真相。 翁启惠没有涉入技转事务是事实,真相只有越厘越清,期待早日回復个人清白及声誉。
(中时)